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IP电视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2年4月25日,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联合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IP电视项目合作协议》。
二、协议双方
甲方:湖北长江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共同乙方) :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
1、甲方经授权具有IP电视集成播控湖北省分平台,合法传播运营管理相关的IP电视及其它新媒体节目和业务。
2、乙方中的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持股50%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是驻地网宽带运营企业,具有发展IP电视业务优良的网络和传播渠道优势。乙方中的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主要从事电信增值服务、安防监控、网络传媒等业务。
3、甲乙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共同致力于在湖北地区共同合作开展IP电视业务,双方紧密合作,资源共享,结成战略联盟,共谋发展。
(二)合作目的
1、根据国家三网融合发展的总体方针,双方将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IP电视业务合作。
2、双方在湖北地区合作开展IP电视业务。
3、鉴于IP电视业务是创新性、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在IP电视业务合作开展过程中,双方将尊重各自品牌,彼此维护品牌形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共同发展、公平对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在合作基础上,共同提升各自品牌在公众中的影响力,联合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共同开展IP电视业务。
(三) 合作内容和形式
1、合作地区:湖北省内。
2、甲方分工
1)甲方负责联合全国总平台的资质和资源,提供在湖北地区开展本协议项下IP电视业务所需的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省级运营资质。
2)甲方负责全国IP电视集成播控两级架构中的湖北IP电视集成播控分平台建设管理运营。
3)甲方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全国性IP电视节目内容及本地IP电视节目内容的集成、播出、监控、分发(甲方向乙方提供IP电视节目清单,如有增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确认) 及EPG开发、管理。所制作和集成的节目内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4)甲方负责IP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和3A鉴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将作为分账依据的有关用户信息上传至IP电视全国集成播控总平台。
5)负责甲方引入的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负责对乙方提供或引入的增值服务项目的合法性审核。
3、乙方分工
1)乙方负责IP电视传输分发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传输分发网络与甲方平台实现无障碍对接。
2)乙方负责提供传输分发平台(含CDN软硬件设备和用户终端),将甲方集成播发的内容、产品、增值业务、EPG等信息完全传送达用户端,具体根据拟定的《IP电视业务运营管理规范》及《IP电视业务维护管理办法》实施。
3)乙方负责提供BOSS系统,实现用户开户信息的录入,并与甲方平台相关接口对接。
4)负责用户开户安装、日常维护、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甲方湖北分平台至用户端的传输链路,并对传输信息安全负责。
5)乙方承诺根据用户发展需要提前进行系统扩容。
4、项目前期工作
1)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后立即开展工作。
2)双方进行光纤互联,积极推进平台测试工作,甲方协助乙方对技术方案、平台供货商(含设备和终端)进行评估认证。
3)按照广电行业服务标准,明确双方责任,签订运维服务保证协议。
4)为了提升品牌,快速推进市场,双方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甲方配合乙方对该项目有关的业务进行广告宣传。
(四)业务模式
1、IP电视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并由乙方按基础业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分别向用户收费。
2、与IP电视业务有关的安装调测费、机顶盒租用费、用户线路租费,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和实施。
3、双方合作的IP电视项目的基础业务费、增值业务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制定后报批。
4、乙方向甲方按比例支付IP电视业务费。
5、除本条第二款外的IP电视产品定价和销售促销方案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同意后执行。双方商定,基础业务费用中不含乙方可能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机顶盒租用费、用户线路租费。原则上基础业务费用核算标准不低于24元/月/户。IP电视基础业务与乙方其他业务捆绑营销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支付IP电视业务费时,基础业务费用按24元/月/户核算,若因市场需要,须对该核算标准进行调整的,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并且经对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6、双方在增值业务领域进行合作。增值业务引入主体负责该增值业务的经营,增值业务费用按引入主体占比优惠的原则进行分成,分成比例另行协商。
7、为推动IP电视业务快速启动、规模发展,业务发展初期其他的营销策略及相应的结算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8、所有涉及本协议的收入核算,均应剔除实际坏帐,乙方承诺,坏帐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纳入结算时的剔除范围。
9、支付结算程序:计费周期以自然月为单位。实际结算付款时间滞后计费账期两个月,实际结算数据以双方确认盖章为准。即:次月进行当月业务的结算对账,次月1日至15日由乙方出对账单,双方进行确认并盖章。乙方付款时间为次次月的1日至1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时间顺延)。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担其依据本协议取得的收益相关的税费。
10、付款方法:对账确认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结账服务业发票与银行账号,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应在指定时段内将结算金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每延期1日,乙方需支付相当于该金额千分之四的滞纳金。
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协议中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五)双方义务
1、甲方
1)在平台测试期间,甲方提供测试CDN设备支持。
2)保证双方IP电视合作项目内容播控资质的合法性和持续经营。
3)保证IP电视播控平台的稳定运行。
4)保证IP电视集成播控湖北省分平台向乙方选定或指定的IP电视系统或设备生产企业(包括IP电视业务支撑系统、配套设备、终端生产企业),开放符合行业标准的技术接口和规范,保证双方实现无障碍对接。
2、乙方
1)保证业务承载网络的稳定运行。
2)保证CDN设备和终端的稳定运行。
3)保证用户运维服务质量。
4)及时向甲方支付IP电视业务费及其他费用。
(六)传输及播出安全
1、甲方负责会同IP电视全国集成播控总平台建立全国和地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确保IP电视播出内容安全;乙方负责确保节目传输分发网络安全,保障IP电视播出内容的传输安全。
2、甲乙双方承诺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放在首位,从机构、人员和制度各方面落实安全保障准备,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3、双方有权为传输及播出安全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而采取相关措施,双方不因此提出异议及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大力拓展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公司适应三网融合的网络特性,积极与视频网站和电视台合作,大力开展基于高清视频的互联网电视、IPTV等新兴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是公司在新业务拓展上的突破,有利于提高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粘性。本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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