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娱令”风波刚过之际,广电总局又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人称“限广令”。
此“意见”对电视剧插播广告作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这让广大群众感叹:广电总局总算做了一件好事。
是不是“好事”,且待后文分解,首先“总算做了一件”,就大有可疑,要知道,禁止插播广告的规定也不是第一回了—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就颁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9-21点的黄金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不得插播广告。
鉴于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被各地方电视台执行,在2009年颁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1号令里,又提出“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21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这一规定的结果是各地方台纷纷将热播电视剧放在21点以后,毕竟,电视剧收入占电视台70%,尤其是晚间3-4小时的黄金时段,电视剧创收的广告可达电视台全天业务总量一半以上。
中国电视台的首鼠两端在于,一方面它从市场获取收益并上缴利润,但另一方面它甚至连企业都不是,而是一个事业单位。它既有做生意的业务,又有讲政治的任务。
当某一家电视台的生意做得太好,其他的电视台就可以说它的公益性出了问题—记得超女流行的岁月,中央台的研讨会在痛骂“收视率(做生意)是万恶之源”的同时,也要半是自省、半是敲打人地感慨一下“作为公共电视台,中国电视台的公共性太差”。
对“限广令”合理性的评价只怕要落入同样的“二分法”。这个规定从做生意的角度来说,只怕并不是各大电视台需要的。今年热播的《回家的诱惑》,全片播出过程中不是电视剧插播广告,而是广告中插播电视剧,但观众仍然骂骂咧咧地看完了,且据说收视率和广告效益都创近年电视剧新高。
如果我们以所谓“公共电视台”的态度来讨论,这一规定价值也同样可疑,道理很简单:所谓公共性,并非和电视广告的商业性构成冲突,损害电视台公共性的,也并非是插播在电视剧中的几条电视广告。
如果按照中国这种“公共电视台”的定义,电视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国内却是没有公共电视台的。
之所以没有公共电视台,不是电视业发展有缺陷,而是法律不允许,1948年,美国通过了《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即俗称的《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MundtAct)。酝酿这项法案的美国政治领袖们认为,针对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宣传机器,美国也需要采取行动,建立宣传机器向世界讲述和澄清真相。
但另一方面,美国不能像社会主义国家一样,用国家资源操办宣传机器并左右公众舆论。在这种背景下,《史密斯·蒙特法案》明文规定:美国政府传播给国际受众的信息,不得在美国国内传播。
这部法案经过两次修订,至今有效。事实上,该法案1985年被第二次修订,对美国之音及其他美国政府制作的针对海外受众的宣传品在本土传播的限制被进一步收紧。
主导该次修订的参议员爱德华·佐林斯基在美国国会的发言,可以看作这一修订的立法思想:“美国纳税人肯定不需要,也不希望自己的钱被用来支持政府向自己灌输宣传。”
可是,如果不搞公共电视台,“公共需求”怎么办?比如说,我想收看新闻联播的“公共需求”怎么办?很简单,如果你真的认为这种需求是重要的,那么你就一定愿意为重要的事情付钱,如果你愿意为此付钱,那么就当然有人愿意来挣你的钱—这是美国虽无“公共电视台”,但提供“公共信息”的电视节目却多如牛毛的原因。
当然,不排除你的支付意愿不足以承担一个公共电视台的可能,假如办一个电视节目需要100万,而全社会只有10个人愿意看这个电视节目,并且他们只愿意为这个节目掏1万元,最后人们当然就看不到这个有“公共性”的电视节目。
但这个结果仍然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避免了巨大的浪费,如果没有这个交易失败的过程,也许全社会就会以100万的成本,创办一个实际上只值1万元的电视节目。
如果要增强电视节目的公益性,最简单的办法是,只要放开公益性组织办电视节目的许可就行了。美国是公益电视节目最发达的国家,尽管它没有类似BBC和NHK等通过收视费维持的“公共电视台”,但它每年的公益节目时长却居全球之冠。
这当然不是因为联邦通信委员会提倡“电视节目要有公益性”,而是美国允许公益性的宗教团体、慈善机构办电视台,所谓的“公益性”自然就有了。
让市场的归市场,让公益的归公益,各从其类才能各行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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