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电信、联通宽带接入的反垄断调查被央视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各大主流媒体纷纷加入讨论。从各方激烈论战看,此次宽带反垄断调查反映了多个层面交织的市场矛盾。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作“经济宪法”,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影响巨大。首次对国有央企采取的反垄断调查,不仅将会深刻影响国内的反垄断理论研究,也将会对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认为,需要从经济、市场、体制等深层面分析此次反垄断调查。
信息产品的“歧视性定价”判定问题
发改委对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集中在对宽带接入价格“歧视性”定价问题,即电信、联通向铁通、广电以及其他ISP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价格,远远高于向普通企业客户销售的宽带接入价格。发改委认为这是存在价格歧视垄断(price discrimination),违背了《价格法》中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条款。
如果从实物商品销售看,一件商品的成本是相对固定的,销售给不同的经营者,价格理应是相对稳定的,但信息产品与实物商品不同,成本和收益机制都复杂得多。比如迪斯尼公司生产任何一张2G光盘电影拷贝,它们之间的成本并无差别,但销售给时代华纳影院的一张2G拷贝的价格,与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2G拷贝价格肯定存在很大差别。显然,时代华纳向迪斯尼影院销售拷贝预期付出的市场成本远远大于向普通消费者的销售。如果将“价格歧视”条款照搬到信息产品,会陷入很大误区。信息产品具有低边际成本、高沉没成本的特点,市场前期投入大、风险高,但复制再生信息成本极低,竞争者如果以低成本复制信息产品,经营者将面临很大市场挤出效应。
电信、联通销售的带宽流量也属信息产品,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现行管制政策又明确带宽流量销售属于市场定价,这样争议自然产生。电信、联通不愿认同自身存在“价格歧视”问题,因为他们认为向经营者销售1G带宽付出的预期市场成本将会远远大于向普通企业销售的1G带宽,而这样可能导致自身付出市场成本无法得到收益,而信息产品复杂的投入产出机制决定了价格的复杂性。如果竞争激烈,尤其在综合业务销售中,电信运营商可能会按照低边际成本定价来向普通客户销售流量,但在向竞争对手销售流量时,如果不考虑前期固定成本、沉没成本投入也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将会面临对手低价进入产生的巨大市场挤出效应。
由于电信业借用了实物商品的“批发”“零售”概念,这种价格差别也被有的专家称作“批零价格倒挂”。实际上电信业借用的批发零售概念与实物商品截然不同,只是一种客户分类方式,前者是指面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后者是面向普通消费者。实物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之间具有严格数量、因果、时序等关系,比如批发数量相对大,批发数量必然大于零售数量,批发与零售是两个相互衔接的再增值过程等,而电信业务流量的“批发”与“零售”概念却并不具有这种内涵,因此很难沿用所谓批零价格倒挂说法。
“同等交易条件”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价格法》中有关“同等交易条件”的认定比较模糊,这对反垄断实践尤其是信息产品市场的反垄断带来了难度。电信、联通显然并不认同向其他宽带经营者和普通企业客户具有“同等交易条件”,因为他们在对普通企业客户销售专线中,往往是提供一揽子业务,包括手机、固话、信息等服务,有的是免费赠送专线。电信企业内部往往把面对不同客户的专线视作两种产品,将面向其他宽带经营者销售的专线被称作“互联专线”,而面向普通客户的专线被称作“接入专线”,认为两种专线价值不同,使用率也不同,如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高达80%至100%,而考虑普通的企业客户的时间作息和数据流量较少因素,接入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在10%以下。
广电系统大张旗鼓报道此次电信、联通宽带反垄断调查,不少人猜测与当前三网融合政策制定密切相关。从电信业角度看,现在广电机构拥有国内全部电视台信息源,但在对行业内外的交易规则上,也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比如电视节目服务落地到广电系统的网络上,需要向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而电视节目落地到电信系统的网络上,需要反过来由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数字电视和IPTV属于同质业务,经营者收费付费方式却完全颠倒,如果电信、联通的带宽销售行为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恐怕电信业更认为广电系统的电视节目销售行为也应该按照同等交易条件下的价格歧视行为列入反垄断行列。
如何看待电信业管制与反垄断机构间的分歧
从全球看,电信业是个高度管制的行业,电信业反垄断一般都离不开管制机构参与,此次反垄断调查却没有管制机构参与,确实有些耐人寻味。从宽带市场份额看,南电信、北联通所占区域宽带市场份额在70%至80%间,日本NTT、法国电信、韩国电信、德国电信等传统固网主导运营商所占宽带市场份额也都在70%以上,这些份额基本相当,显然与宽带接入资源具有一定自然垄断属性有关。
从宽带市场竞争的现状看,根据现行政策,拥有全国性互联网骨干网和全国性宽带经营许可的只有电信、联通、移动(铁通)三家,另外在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但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规定“用户驻地网”仅是用作“出租出售驻地网接入资源”,角色相当于代理商,流量交易的主体仍应是三家电信运营商,但同时广电、长宽、中信、鹏博士(8.11,0.01,0.12%)等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涉足宽带经营,大量ISP也以电信运营商的代理商形式存在,构成一个边缘性的“灰色”流量交易市场。从管制机构角度看,恐怕并不鼓励这种灰色的流量交易市场,显然与反垄断机构的看法并不相同。对占有电信市场56%收入份额的中国移动(微博)(铁通)而言,电信、联通认为这种互联价格并不高,而行业管制机构出于电信市场总体平衡的考虑,默认这种互联价格,显然反垄断机构也并未考虑在内。
从国际上的互联网带宽流量交易市场看,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基本上还未对此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而呈现高度市场化,自然形成了分层级的互联网骨干网流量交易架构。大的骨干网经营者处于顶层,小ISP经营者处于底层,由底向上一层购买流量服务,但整个价格体系显然存在很大差别,经营者规模等级相差越大交易价格也相差越大,这是由于小的经营者可以更大限度地利用大型经营者的骨干网“搭便车”,从而减少自身利用信息流量的成本。即使同一级别的经营者之间交易价格也存在差别,如中国运营商与美国几家顶级运营商之间互联,有的相互免费,有的仍由中方付费。根据调查,国外有的互联流量价格,如在澳大利亚悉尼的流量价格也不比电信、联通低。令人头疼的是,全球电信业迄今为止一直未解决好IP网络的互联成本模型问题,传统语音网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模型无法适用在IP网络上。
如何看待此次反垄断调查对宽带市场的影响
有专家乐观认为,无论如何这次反垄断调查都将发挥正面作用,有利于刺激宽带市场竞争。从整个宽带产业链来看,仍需要反垄断机构全面考虑。
从宽带接入产业链上游来看,电信、联通能够作为互联流量的销售方,是依赖拥有最大有线互联网IDC信息源和用户信息源,同样的中国移动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也成为最大的IDC信息源经营者。IDC环节是对社会开放经营的增值业务,SP可以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实际上很多SP将信息同时存放、镜像在电信、联通、移动(铁通)三家运营商IDC中,但最后形成这种SP信息源分布状况显然是与他们各自拥有最多有线、无线用户群相关,各自市场地位总体上是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的结果。带宽流量价格矛盾的背后,实际上也是三家运营商、广电等竞相争夺SP信息源的矛盾。在争夺SP信息源的竞争中,各家运营商为SP提供了大量优惠政策,对有的大型SP提供补贴,使SP成为竞争赢家。
电信、联通向普通企业用户销售的专线接入,正是很多SP接入IDC的主要途径。如果反垄断调查成立,意味着必须缩小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接入带宽两种产品价格体系的差别。这样电信运营商可以从别的运营商以较低价格购买信息流量,不必要拼死拼活争夺SP接入,必然减少对SP竞争和优惠,但这样会抬高SP经营成本,对增值市场发展影响反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恐怕也将是反垄断机构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从国内宽带市场看,竞争瓶颈主要在于宽带接入设施垄断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垄断交织在一起,很多消费者并不能自由选择宽带经营者,运营商营销对象主要是开发商、物业公司、驻地网代理商。这种状况决定了即使互联带宽价格大幅度下降,也很难带来消费者实际利益,而只会是宽带经营者利益的再分配,正如新华社指出的,恐怕只是一场“神仙打架,与消费者无关”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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