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的政府管制

2011-07-29 08:32:00来源:格兰研究 热度: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三网融合下的政府管制,具体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什么是政府管制,为何需要政府管制?发达国家三网融合通常采取的政府管制模式,取得哪些经验?

政府管制又称为政府规制、管制,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总称,政府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部门的活动所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是一种主要面对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即政府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对市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

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来自政府干预理论。经济学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在经济发展中会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提出,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缺乏效率,不能导致社会公正的或平等的收入分配,不能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解决经济低增长问题等方面。因此,要强化经济职能。概而言之,政府的经济职能可归结为微观管制、宏观调控、制度维护和支持市场四个方面。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更好地维护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市场之手发挥效用的同时,也需要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制。总的来说,政府管制经济的三个理由,也就是市场失灵的三个原因:一是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二是由于外部性问题;三是由于市场势力的存在,导致配置无效率和生产无效率。政府有可能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然而,一个长期性的问题是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市场和竞争抑或依靠政府和管制。强有力垄断者的存在使得自由化进程非常困难,要使竞争变为现实,必须在初始阶段对现存的运营商进行强行管制,这样新进入者才能有进入市场的公平机会。

对于通信产业而言,为了确保形成有效竞争,在市场开放的初期必须有一个具有决断力的政府管制和干预体系。在市场竞争的早期,排除竞争障碍的决定有助于促进竞争,并为将来放松管制打下基础。此时,管制的对象应当集中于主导运营商,主导运营商的网络必须实现非绑定并同新的运营商实现网间互联,从而使新的运营商得以生存。但是,当市场已经实现了竞争以后,就应当尽量减少管制。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较之于政府监控,自由竞争的市场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政府管制的程度应当同市场发展的程度,特别使竞争发展的程度相适应。

对于三网融合而言,为了确保形成有效竞争,就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管制体系。三网融合对应的英文为“triple play”,意指网络运营商所推出的基于语音、数据、视频三类业务的融合性业务,三网融合类业务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多年。三网融合在中国的提速发生“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大的宏观经济背景之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按照2010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文)的定义,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从全球范围来看,无论是电信行业还是广播电视行业,需要不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因而也是各国政府管制的重点行业。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管制的放松,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三网融合的管制及市场实践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多由初期的分业管制、互不进入到逐步融合再到最后的互相进入、全面融合的三个阶段。管制机构融合成为发展趋势,在融合的管制机构中,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作为同一个监管对象,但为了提高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一般是将内容与网络进行分别管理。

各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或已经经历了这三个阶段各个阶段政策不一。在单向进入阶段,各国纷纷打破电信市场的垄断,并不断壮大有线电视产业;全面融合阶段,一般进行了促进电视市场竞争、推动业务创新与融合业务发展、鼓励信息化基础设施投资等措施,促使电信和广电行业的共同发展;从全球已经实施了三网融合的国家和地区看,其三网融合的管制重点主要包括:建立管制体制、允许相互进入、注重对互联网尤其是广播电视内容的管制。

国外三网融合的政府规制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①单独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如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独立于内阁行政机构,同时拥有政策制定和监管权;②在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立规制机构,如英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电信规制机构OFTEL设在贸易工业部下,以监管为主;③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规制职能,如日本的原邮政省直机关和韩国的信息通信部,行政机构同时负责政策和监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陆续进行政府规制改革,特别是根据WTO《基础电信协议》中的要求,普遍组建了独立的电信规制机构,规制机构逐步趋向独立成为世界规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独立规制机构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独立于运营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松散的关系,对市场的规制权力集中。

在三网融合领域,政府管制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即市场准入管制、互联互通管制、资费管制、资源管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管制、技术标准和设备准入管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制等。对运营商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①市场准入管制:市场准入是竞争架构的关键,其主要手段是实施许可证制度,具体涉及许可证数量、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许可证的转让、变更、撤销以及许可证发放后的行政监管等。②互联互通管制:在世界各国电信市场,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上普遍采取策略性的妨碍竞争行为,阻碍甚至排除了竞争。这种妨碍有多种形式,例如收取高额的网间互联费、拒绝减少或者提供足够的网间互联容量、拒绝提供有效网间互联所必须的网络元素或业务等。对于这些行为,新进入者很难通过谈判来进行消除。因此,网间互联的义务主要集中于主导运营商。在确保主导运营商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政府要制定指导性原则和方法,统一互联标准,保证信息透明,并建立争端解决机制。③资费管制:在管制中,政府主要是防止垄断定价,确保公平有效竞争。特别是对主导运营商的价格进行管制,避免由于价格的提高导致垄断利润的产生。同时,政府还要保证普遍服务的利润率不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全国资费基本一致,以维护公众利益。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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