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所长袁敏先生在“当电视遇到互联网”研讨会上的发言,认为现在都比较看好互联网电视,确实是一种新的技术,引进了互联网的一些理念,能给消费带来活力,下一步,需要产业链各方、特别是上游环节继续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探索和创新发展模式。
互联网研究所是负责新媒体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研究工作,我们不是运营部门,也不是产业部门,是纯粹的研究部门,一直在为网络司和科技司做一些服务工作。互联网电视是继3G手机电视和IP电视后比较明确被定义为新媒体的一种业务形态。在中国,任何一个新的名词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什么是IPTV?什么是互联网电视?总局都有自己的定义,有可能和流行的定义不一样,所以这里面很可能有很大的认识上的不同。在说话之前,得先搞清楚对方是谁,以什么样的角度在谈,才不至于造成理解上的误差。
一、如何看待互联网电视
1.从技术形态上看
首先谈谈怎么看待互联网电视,因为在座诸位有厂商和方案解决商,这方面都是专家,运营商也在使用,也是专家。从技术形态上看,互联网电视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上网和媒体播放功能的互联网电视机设备通过互联网连接专门的节目集成平台,实现视听节目的点播和下载播放,这是总局的定义。
从这个定义看,互联网电视与IPTV的区别不大,主要是网络性质不同,IPTV是物理或者逻辑上完全封闭的一个网,提供QoS保证,封闭性非常强的一个绝对的内网;但互联网电视是跑在公网上,通过客户端与集成平台的一种加密或者协议,在逻辑上做成了一种不可访问,但其实就在公网上存在,例如假设我们这个会议室如果有一个互联网的插口,将电视机插上,就可以访问了。IPTV就不可以,要插在专门的接口上,因此,公网传播是互联网电视的一个特点。
互联网电视的另一个特点是终端的智能化。从总局来讲,对终端的要求专指一体机,我们也知道当前有很多是通过机顶盒接收的,但我们专指在电视机内置一个接收模块或者安装客户端的一体机方式。这是从技术形态上来讲的特性,共性的地方我就不再讲了。
图为:广科院互联网研究所所长 袁敏
2.从服务形态上看
从服务形态上看,总局要实现对互联网电视的管理,它区别于我们的公益性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属于第三类,即个性化的市场服务。它是收费的,而且是以收费为主的一种服务形态,用户可以自己选择内容来付费收看,在使用上一定程度满足用户的自主消费需求。
另外,从服务形态上看,几乎没有直播节目,很少,因为它完全是走公网,对组播、对流量,目前很难有很好的支持,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无论是CNTV还是其他几个牌照商,基本上都是只提供点播服务。
3.从管理要求上看
从管理要求上看,总局出台了几个文件,56号文也就是原来的39号文,规定了许可证制度,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集成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在于节目的播控,尤其是控制,例如紧急节目的上下线、审核,也包括节目导视及版权保护,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节目安全,各种审核制度,还有安全播出的一些保障机制,还有应急处理的机制,都属于集成平台内容安全和自身安全方面的。这些措施和要求都是为了节目的可管可控。所有的政策都是围绕这四个字“可管可控”来的。
总局还要对节目集成平台实行监管。已经建设了监管平台,由监管中心这个机构来运行。目前,该监管平台除了要对IP电视、3G手机电视实行监管外,也要对互联网电视实行监管。集成平台是被看起来的,可以看出,对互联网电视的内容发布端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
二、互联网电视的创新
1.终端创新
再来讲讲互联网电视的创新,首先终端确实创新了。大家都在提智能电视的概念,CCBN期间也出现了很多产品和演示,应该说,互联网电视中引入了计算能力,这也使它成为一个智能电视,随着TVOS和芯片技术的发展,总局非常支持从看电视向用电视发展,不管怎么用,应该说电视机本身性能为很多新业务、新模式提供了基础。
2.传播模式创新
在传播模式上,因为是在公网上传播,用总局的话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或者叫扩展了信息内容的传播范围、提高了覆盖,但从56号文来看,对互联网的定义不是特别具体,也留下了很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并不是指电信运营的那个我们平时天天上网的那个“互联网”,理论上包括支撑互联网传播的各种网络基础设施,比如广电网可以,电信网可以,移动网可以,凡是能够承载公网传输的,都属于互联网传输的范围,所以现在已经批了4个牌照,还有3个待批,各地很多播出机构都在跃跃欲试,都在准备向总局申请互联网电视牌照,看来很多人意识到在IPTV这个领域无法取得突破的时候,应该向互联网电视这个层面发展,在这个方面从事某种业务。大家看看这一个定义:“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设备,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试听服务的”。这里也没有说是什么互联网,总局并不反对通过各种基础设施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只要你通过公网,类似这种传播模式,应该都算是互联网范畴,因此这中间有丰富的想象空间。
3.业务创新
其次是业务创新,由于互联网的机制和模式,天然地可以开展全媒体业务,有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的支持,比较经典的就是互动的点播,还有一些双向的业务,例如视频会议等,另外还有一些信息类的、娱乐类的,游戏、教育等资源,都可以放到互联网平台上来做。大家目前看到的牌照商的页面上,很少有这样的内容,因为现在的重点还是要把平台建设好,将内容丰富起来,增值业务这块还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在理解业务创新上,要注意总局认为互联网电视是电视,不是互联网,包括使用专用的客户端模式,说白了就是不让你访问互联网,逻辑上一定要和互联网断开,即使要看互联网上的信息,也是通过集成平台审查、处理、转换过的,然后推下来也好,点播也好,再去看,绝对不能输入一个网址就能跑上去看的,所以总局还是把它当电视来管理的,是这样一个思考的出发点。
三、互联网电视的发展
1.运营产业化
互联网电视目前的发展来说,我不是专业研究这个的,但是还是有一点感觉,运营应该产业化,尤其是集成平台的牌照方,牌照本身是不能盈利的,但是一种身份,一种资源,只有拿到牌照才能合法地经营一个平台,建设一个平台,把业务做起来。由于牌照方的法律地位,现在互联网产业链的上下游都在跟着牌照方走,因此牌照方的责任是很重要的,它有责任推动产业向规模化发展。总局在发放牌照的时候,着重考虑的是牌照方不能只想着自己如何赚钱,如何暴富,而是希望通过牌照的使用,能将整个产业带动起来,拉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2.应用商业化
在应用的商业化上,因为互联网电视是个性化的市场服务模式,应注重盈利模式的开发和增值业务的开发,实现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的统一,这里需要更多的人贡献智慧来做。对于其他非视听类得应用,总局也很支持引入,尤其是对那么[FS:Page]大量成熟的互联网应用,例如电视淘宝、电视商务、游戏等,都可以接进来,但目前还没有想清楚怎么接,因为接入的前提是服从集成平台的管制,即增值业务也不能脱离集成平台的管理,集成平台还没有想清楚对增值业务的管理模式是怎么样的。
3.低成本发展
互联网业务的低成本发展模式也非常重要。昨天参加一个云计算和MCC的研讨会,大家也都在讨论节能、绿色、低碳,包括用户承担的成本,包括运营商承担的维护成本等,都应该有一个低成本发展的问。既然是新技术,就不应该是一个很笨重的发展模式,互联网电视引入了很多互联网的基因,是一个创新的、什么都敢用的技术,现在比较新的一些技术、理念、模式,例如云计算等都可能应用于前端的集成平台、内容平台的建设,将来的广域服务都有可能采用新的低成本的方式来做,这也是互联网电视区别于其他的方式的一些竞争优势,这方面应该下功夫再挖掘一下。
终端多样化方面,虽然总局只指一体机的方式,但目前事实上是已经存在了很多机顶盒的方式,这是不争的事实,只不过政策上没有认可外置机得这种方式。我同意侯教授刚才的一些说法,很多事情是档也挡不住的,如何将其纳入管理,拿到阳光底下,从技术上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障碍的,其实客观上说,如果需要的话,客户端可以移植到任何一种设备上去,不一定非是计算机。现在处于牌照初期,由于对电视机管理的敏感性,互联网电视终端都还是特指一体机,将来对于其他设备,例如机顶盒和内置了客户端的电子设备,是否也适合电视机管理,也比较复杂,还不是广电一家说了就算的,是政策问题,但应该是一种趋势。
四、互联网电视中的一些问题
1.认识不统一
还有一些问题我们也还没有想清楚,是比较困惑的,在此抛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首先是认识并不统一,而且很显然是不统一的,有些是拿出了国际上、甚至是ITU的定义来,有的是拿出了运营商或者厂商的思路,我是拿总局的思路来说,确实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刚刚我说的是总局网络司的定义,科技司到目前也还没有定义,就是什么叫互联网电视在技术上还不是明晰的,管理上是清楚的,尤其是产业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理解,差异很大。
2.内容服务平台建设不充分
虽然牌照已经发了4个,也已经运行了,但建设还不充分。总局特别希望他们有所作为,而且要根据他们的作为来决定后续拍照的发放工作,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内容平台,目前内容平台的建设很不充分,基本上是集成平台在谁那,内容平台就在谁那,少量地集成了第三方的内容,有一些社会上的内容制作公司,但很少,基本都是台里自己的内容,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巨/聚库”,这意味着其实在内容服务上其实差异不大,比如说点播,可能还不如拿iPad那优酷的客户端去看的片子又快又新。从牌照商的角度来看,到今天为止,作为内容集合的角度来看,做得还不是很好,还在建设当中。
3.管理链条不完整
另外,管理链条还不完整,从内容服务平台、集成播控、传输分发,到电视机上,总局管两端,中间这个传输的环节管不了,也不管。牌照是发给前端,其实牌照是分两种的,一个是内容服务,一个是集成播控,央视、南方传媒、文广和华数都是一个人干两件事,两个牌照都给同一个单位了。从传输环节来说,现在的OTT应用,确实也可以不管,因为应用是透明的,但总局希望不仅两头管理,中间的环节也要进行管理,虽然传输中采用了诸如DRM等版权保护技术,但对于一些黑客、对于传输的效率等问题,还需要再明晰;比如对一些不适合的节目,前端已经下线了,但客户端可能需要十几分钟、二十分钟才可能看不到,谁来保证几秒钟、十几秒的时间内不当节目下线等,都还需要研究,目前的处境比较尴尬。
3.增值业务的管控
再有就是增值业务的管控问题,刚刚我也提到了,例如游戏,不能像片子一样放到前面的管控平台供用户去点,那么游戏放在哪里?一直没有弄清楚。很多增值业务提供者都希望单独部署平台,当用户点播的时候经过集成播控平台许可即可使用,但看起来这样很难控制游戏的安全性,反过来,如果将游戏内容这样的互联网应用放在集成播控平台,这样大的内容,似乎也不合理,怎么办还没有想清楚。管理要求其实和技术实现没有关系,管理要求定下来之后,有时候你会发现技术上几乎无解。
4.标准建设
大家都比较看好互联网电视,确实是一种新的技术,引进了互联网的一些理念,能给消费带来活力,下一步,需要产业链各方、特别是上游环节继续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探索和创新发展模式。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很多人希望能搞出一个标准,但看起来是不太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牌照方很早之前就在探索这些应用,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由于社会上各种力量的推波助澜,规模越来越大,总局才开始重视和管理,我们曾经协调过几个牌照方和支持他们的企业,谁也不肯让步,谁也不肯修改自己的系统,所以现在标准化还不太可能。另外,互联网电视尚处在探索阶段,过早地定下标准可能扼杀创新特性,还应再观察一个阶段,目前已经发了4张牌照,还有3张待发,总局也要看看大家能做到什么程度,做得好的继续下来,做的不好的也是一个经验,在没有实践之前谁也说不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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