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会”24日通过延宕已久的“广电三法”修正草案,明订官方不得进行置入性营销。
不过,官方可以出资、赞助、补助节目,但需要明确披露相关讯息。一般性节目可以有适度的商业置入性营销,而新闻、儿童节目,则完全禁止有任何的置入性营销。
新通过的“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还明订官方、政党禁止直接投资广播电视;官方或其捐助的财团法人,容许在一定范围内间接投资,但不得超过广播电视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根据该草案,未来台湾将开放有线电视系统跨区经营,以打破目前“一区一家”的垄断现象,但总用户数不能超过市场的1/3。
为了加速电视数字化进程、达致2015年数字化占50%的目标,草案同时规定系统业者必须完成数字化,否则不予换照。
台湾“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党政军退出媒体是当局的一贯政策,这次修正旨在解决现行规定对实务执行所产生的窒碍,请有关部门加强与“立法院”沟通,以利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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