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法律保障的行业自律
1.双轨广播电视体制---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共存
每个国家的传媒监管机制都依托于该国的传媒体制。日本广播电视体制的最大特征就是双轨制,即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日本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日本放送协会(简称NHK),日本广播电视事业的主体,不以赢利为目的,不播出广告,财源是受众缴纳的收视费;商业广播电视播出广告,财源主要来自广告费和一些衍生的赢利性经营活动。长期以来,两种体制的媒体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共同促成了今日日本广播电视的繁荣。
2.法律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的规定
日本对广播电视媒体和行业具有严格的立法规制,《广播电视法》(日文称《放送法》)、《电波法》、《电波监管委员会法》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了广播电视的法律体系,对公共广播电视和民营广播电视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确保广播电视的不偏不倚、真实性以及自律,确保借助广播电视进行表达的自由”;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广播电视编排的自由:“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限,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限制广播电视节目”,但在确保广播电视行业通过自主自律来进行节目编排的同时,又规定了“不得妨碍治安及良好社会风气”、“确保政治上的公平”、“报道不得歪曲事实”等必须遵守的事项。该法还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制定广播电视节目的编排基准、设置节目审议机构,以保证节目的合理化。
二、提倡广播电视伦理的行业自律规章
按照《广播电视法》的要求,无论是公共还是商业广播电视,都制定了相应的节目播放制作基准,以提高广播电视伦理水平。所谓广播电视伦理,指的是充分认识到广播电视作为言论、表达的载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并努力将此实现的理念和考虑。虽然日本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广播电视制作、编排的“自由”,但实质上支撑着这一“自由”的是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自律。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只有遵守一定的伦理规章,才能够确保“自由”的存在,所以,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都十分重视广播电视伦理水平的提升。
1、NHK节目基准
作为公共广播电视的NHK早于1959年分别根据对内对外传播业务,制定了《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基准》和《国际广播电视节目基准》。《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基准》规定了NHK所有节目应遵守的五大基本原则:为实现世界和平、人类幸福而奉献;尊重基本人权,彻底贯彻民主主义精神;提高观众的修养、情操、道德与人格,培养人们公正的精神;保持民族传统文化、为新文化的普及而贡献;保持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威和品位,满足公众的期望。该基准具体规定又分为广播电视节目一般基准和对象性节目的具体基准。一般基准从“人权·人格·名誉”、“人种·民族·国际关系”、“宗教”、“政治·经济”、“争论·裁定”、“社会生活”、“地域文化”、“家庭”、“社会风气”、“犯罪”、“表现”、“广告”、“报酬与奖励”、“订正”等14方面做出规定;对象性节目从“教养节目”、“教育节目”、“学校播放节目”、“儿童节目”、“新闻报道”、“体育”、“艺术”、“娱乐”等八个方面做出规定,规定的内容既有宏观层面大方向上的指向,又有微观层面详细的指导。如在“社会生活”方面,基准从“以国民生活安静和谐为义务,提升互相帮助的精神”等大方向做出指向,在“社会风气”方面,又从“不得以肯定、赞赏的角度去报道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国际广播电视节目基准》由一般基准、节目编排基准、对象性节目基准及订正这四个部分组成。
NHK的节目基准根据时代和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修改,以适应新情况和新形势。《国内广播电视基准》于1995年、1998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如1998年在原基准的基础上在“表现”方面增加了一条“要考虑动画片等影像手法对身体的影响”,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1997年12月“口袋妖怪事件”···的再次发生,保证媒体的公信力。《国际广播电视节目基准》于1994、2008年进行两次修改。基准的变更需要得到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审议会的许可,最终由NHK经营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再施行。
2.商业广播电视基准
日本商业广播电视主要遵从由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英文简称NAB)制定的《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节目基准》。NAB于1951年成立,是以日本商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会员的社团法人组织,主要致力于“处理商业广播电视共通的问题”、“提高广播电视的伦理水平”、“达成商业广播的公共性使命”。截至2008年4月,该联盟已经有201个会员单位。
NAB早在1951年成立不久,就制定了《广播节目基准》,于1963年制定《电视节目基准》,后于1970年将两个基准合并为《广播电视节目基准》,并经过多次修订,现在施行的是2004年的版本。NAB广播电视基准总的方针是要实现“正确、迅速的报道”、“健全的娱乐”、“教育·教养的进展”、“对儿童及青少年的关注”、“持有节度、传递真实的广告”,从人权、法与政治、关注儿童与青少年、家庭与社会、提升教育·教养、新闻报道的责任、宗教、表现手法、暴力表现、犯罪表现、性表现、受众参与与奖品、赠品的处理、广告的责任、处理、表现、时间基准及医疗、金融、房产等多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关注儿童与青少年”部分,基准就规定少儿节目中“处理残忍、凄惨、不道德的画面时,不能让少儿受过度刺激、受伤害”、“催眠术、招魂术等画面,要特别注意不能让少儿加以模仿&rdquo[FS:Page];;在“表现手法”部分,基准规定“慎重报道容易使人心产生动摇或不安的内容”、“在社会、公共话题上产生意见分歧的时候,尽量多角度加以论证”等等,分门别类,非常细致。《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节目基准》作为全体商业广播电视机构共同制定的自主规章基准,具有很高地位。由于《广播电视法》赋予各广播电视机构“编排自由”的权利,对于基准的运用、判断及其责任由各播出机构自行决定。
此外,NAB还于1997年专门针对采访报道制定了《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报道指针》,从报道自由、报道姿态、人权尊重、表达方式、透明性和公开性等方面做出规定,作为日常采访和报道活动的坐标,以完成社会使命和责任。
3.广播电视伦理基本纲领
日本广播电视协会和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各自制定的基准,在促进日本广播电视积极、健康地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日本广播电视协会与商业广播电视联盟携手合作,于1996年制定了适用于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的《广播电视伦理基本纲领》。该纲领首先明确了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定本公司节目基准时的根本性理念,重申了完成大众所期待的广播电视使命的决心。纲领主要是对广播电视使命、公共性、良好社会环境营造、报道客观公正、语言和图像、广告经营等方面作出宏观性的指导。纲领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将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台的节目基准加以统一,成为规范整个广播电视界的精神纲领,在更高的层面上促进广播电视伦理建设。
三、专业的行业自律机构——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
1.BPO的成立
除上述各广播电视机构基于《广播电视法》的自律基准外,日本还有专门的广播电视行业自律机构“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BroadcastingEthics&ProgramImprovementOrganization,简称BPO)。1996年12月,日本邮政省在“多频道时代广播电视与受众恳谈会”的报告书中提议“设置处理受众投诉的第三方机构”。1997年5月,NHK与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接受提议,设置“广播电视人权委员会机构”(BRO)。在此基础上组建了由社会各界在职人士兼职的“广播电视人权委员会”(BRC)。随后,为强化职能,BRO与设有“广播电视青少年委员会”和“广播电视节目委员会”的“广播电视节目提升协议会”于2003年7月合并,组建成立BPO。BPO的经费来源于NHK、商业广播电视联盟以及商业广播电视联盟各成员单位。从其规章上可以看出该组织的性质:“鉴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公共性和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性,本机构致力于确保言论及表达的自由,拥护受众的基本人权,以第三方的立场迅速、准确地应对有关广播电视的投诉及广播电视伦理上的问题,为提升广播伦理水平做出贡献”。
2.“纳豆减肥事件”与BPO重组
虽然日本各广播电视机构内部都制定了自律基准,也有相应的行业自律机构BPO,但由于基准被认为是“主义化”的东西而受到轻视,加上现场制作能力、制作者的知识水平不够等原因,广播电视界的丑闻相继而出,新闻造假、侵权、低俗内容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其中影响较大的事件之一是“纳豆减肥”假新闻事件。2007年1月7日,由关西电视台制作、富士电视台播出的生活信息节目《あるある》中播出“纳豆减肥篇”,报道称纳豆中所含的异黄酮可以增加人体瘦身元素DHEA的含量,称根据实验结果,参加实验的8个人减肥效果显著,而且内脏脂肪减少、血管年龄年轻化、胆固醇值和中性脂肪值全部有所改善。报道一出,在日本引起了很大反响,各大食品店、超市的纳豆一卖而空。但是一家杂志社质疑该报道造假,并作出调查:报道中出现的大学教授的同期声实际上被栏目组做了处理,教授实际的讲话中并没有称纳豆具有减肥的效果;报道中展现的食用DHEA后瘦下来的三个美国人的照片,实际上跟参加实验的人毫不相干;参加实验那8个人的胆固醇、血管年龄等身体指标根本没有做过检查。后经调查,该栏目之前有7起篡改数据的虚假报道,8起表现手法不当的报道。
这一事件带来了极坏的影响,社会舆论对虚假报道等问题批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媒体的公信力急速下降。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当时的总务大臣菅义伟在2007年2月9日的众议院总务委员会上提出,为防止虚假新闻等情况的再次出现,有必要修改《广播电视法》,纳入新的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处分。这一意见的提出,表明日本政府想要从法律层面对广播电视媒体的行政管制合法化。这对一向崇尚“报道自由”的日本广播电视界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深感危机的日本广电界决定进一步加强自律功能以杜绝丑闻的出现。于是,NHK和商业广播电视联盟合议,于2007年5月在BPO中增设了新的委员会——广播电视伦理检证委员会,并解散原来的广播电视节目委员会。
3.BPO的工作机制及发挥的作用
BPO重组后由广播电视伦理检证委员会、广播电视人权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组成。有关广播电视伦理和节目质量的提升主要是在伦理检证委员会。检证委员会的委员由与电视台无关的在职人员组成,其成员有大学教授、律师、漫画家、编剧、作家、评论家,还另有专门的调查顾问。委员们对委员会怀疑的虚假新闻报道进行“审理”,公开发表“劝告”或“见解”;对需要提升质量的节目进行“审议”,并具有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发表“劝告”或“见解”的情况下,检证会可以要求播出机构针对问题制定《防止再发生对策》,在一定时期后,检证会再次检查对策的执行情况,公布结果。检证会进行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广播电视法》和各播出机构制定的节目基准。对于播出机构来说,要全力配合检证委员会的调查,服从委员会的“劝告”或“见解”,播放委员会的审理结果,并将对防止问题再发生对策的检查结果告知受众。此外,对委员会公布的“意见”,播出机构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认真对待。截至2009年7月,委员会已经公开发表“意见”4次,“见解”和“劝告”各1次。
检证委员会的成立,最直接的作用是阻止了日本政府企图将对广播电视行政处分纳入《广播电视法》的打算。在2008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广播电视法》修订版里,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分最终没[FS:Page]有纳入其中。BPO的改组在促成这一结果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检证委员会的设置,还促成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高自律意识,保证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健康发展,其权威性也得到政府、各播出机构以及社会的认可。2007年6月20日,在众议院决算行政监视委员会议上,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广濑道贞会长在讲话中说,BPO的判断类似于最高法院的判决,BPO一旦做出裁决,即便想进行非议,播出机构也得全部接受并遵照执行,NHK及各商业广播电视台都已按照这样的规定签署合议书提交至BPO。
四、结语
日本的广播电视界乃至整个新闻界都一直崇尚、追求“报道的自由”,不希望政府过多干涉,对政府管理的抵制也比较强烈。但无论是广播电视界自律还是政府希望行政管制,都是希望广播电视节目能够健康发展、为公众负责。实际上,类似BPO的第三方自律机构的成立,不单是广播电视界主张新闻自由和独立的需求,也是媒体自身试图争取主动解决现实中存在问题的有效举措。在媒体与政府不断的抗衡和博弈中,日本广播电视自律机制得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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