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十年垂《例》而治

2010-09-27 11:18:00来源:IT时报 作者:钱立富热度:

2000年我国电信业务总量为4494亿元,2010年仅上半年我国电信业务总量就达到14860亿元。强烈的数字反差,显示出十年间我国的电信业取得翻天覆地的进步。除了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电信体制改革等关键因素外,2000年9月25日《电信条列》的颁布实施对电信业快速成长的“保驾护航”同样功不可没。如今《电信条例》已走过十个年头,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电信业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态,对电信业的发展、改革、监管,对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发挥着积极作用。

 1、关键词:出台前后

  市场亟待监管等不了两年

  刘彩,中国通信学会副理事长,十年前他是原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是参与起早并推动《电信条例》出台的重要人物。“当时电信改革已经开始,政企分开、运营商之间开始竞争,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刘彩对《IT时报》记者表示,《电信条例》是在我国电信改革的关键时期,作为电信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出台的。

  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原邮电部、电子部,组建信息产业部,从而正式拉开了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序幕。1999年2月,国务院通过中国电信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集团、中国电信集团及中国卫通2000年相继挂牌。1999年~2000年间,中国网通和铁通也同期成立。

  20世纪末的重大变革后,我国电信业市场环境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初步形成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在这种新形势下,政府对电信业管理的任务和性质发生了变化,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电信市场的传统做法,已适应不了电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电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必须转到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电信条例的起草工作是在原‘电信法’多年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在信产部成立之后开始启动的”,刘彩说道。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出台《电信法》,而是用《电信条例》呢?“如果要出台《电信法》这部法律,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三审’,得历时两年左右,那么这两年信产部监管市场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刘彩表示。于是国务院法制办当时决定,将《电信法》草案改为《电信条例》,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先出台《条例》不但可解燃眉之急,而且可以通过实践为以后制订《电信法》积累经验。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对《电信条例》草案进行了的审查,经历了“18个月,20多稿”后形成正式草案,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

  继《电信条例》之后,工信部又先后颁布了三十多个与之相配套的部长令,期间《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形成了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体系,为电信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关键词:上海市场

  因地制宜实施《条例》

  “《电信条列》起到了部分《电信法》的作用,对于这十年间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工信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杨培芳说道。

  刘彩则对记者表示,当初《电信条例》就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来制定的,“《电信条例》里规定了电信业务必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等8项制度,这构成了目前电信监管的基础架构,对于怎么准入、怎么竞争都有基本规定”。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促进电信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0年,我国电话用户总数为(固定、移动)2亿多户,而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经达到11.1亿户,相当于每年以1亿户左右的速度发展。对消费者而言,服务选择增加,资费总体水平大幅度下降。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电信条例》的实行是密不可分的。

  就上海市场而言,电信业近年来飞速发展,截至今年6月固话普及率为49.1部/百人、移动电话普及率为119.4部/百人,皆处于全国领先水平,IPTV用户数更是全国第一。这背后,跟主管部门对市场的规范监管密不可分,“除严格按照《电信条例》及部门规章对电信市场进行监管外,我们还结合上海的特点,提出了一些创新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海市通管局相关人士表示。

  比如在运营商代理商的监管上,由于代理商良莠不齐,加之基础电信运营商疏于管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通管局拟定了《关于加强代理电信行为规定的通知》,着重强调了基础运营商对代理商的管理责任,以及基础运营商在代理行为中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代理商的准入门槛、服务质量标准提出了要求,从而遏制了代理商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3、关键词:电信用户

  有了“主心骨”

  电信服务出现障碍,运营商未能及时修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电信条例》颁布实施之前,遇到类似电信服务方面的问题,解决起来很困难。因为《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无法解决涉及电信服务的具体问题。《电信条例》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条例对运营商修复服务故障有着明确规定。

  当然,这只是《电信条例》维护消费者利益过程中的一个小小方面。“《电信条例》明确了电信运营企业的义务,强化了电信用户的权利,从而保障用户的消费权益”,杨培芳表示。与其他国家的电信法律法规相比,《电信条例》对服务问题的重视程度是非常突出的。《电信条例》共计81条,其中关于电信服务的内容有14条,占六分之一强,比如规定运营商有保障服务质量的义务、为用户保守通信秘密的义务、有提供话费清单的义务等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用户对于电信服务的要求会越来越广、越来越高。《电信条例》也并非固步自封、一成不变,《电信条例》中规定监管机构拥有制订相关电信服务标准的权利。此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电信服务规范》等一系列细化规章相继出台,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权益。

  同时,地方电信主管部门也依托《电信条例》,对新出现的用户关注的电信服务问题采取灵活的方式加以处理。前些年,电信卡余额过期不退,被指严重侵犯了电信用户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上海市通管局于是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专家、法律工作者、用户等多方人士共同研讨,从电信卡法律定位、运营企业的技术可行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沟通,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敦促运营企业采取了“适当收费并激活过期电信卡”的方案,保护了电信用户的权益,也维护了电信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4、关键词:《电信法》

  从“行政”到“立法” 期待继续“护航”

  《电信条例》已经走过十年,但是《电信条例》作为一部[FS:Page]全面与综合调整电信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规,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渐凸现出来。

  《电信条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厂商经营许可证、产品进网许可证的发放、电信纠纷的行政裁决,都由主管部门掌握,当初是为了配合“阶段性有限开放”策略,但是在现在势必会影响到电信行业的市场化程度。

  另外,《电信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主管部门相继出台配套细则,比如《电信条例》中没有说明如何向外资开放电信领域,于是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增加可操作性。但是现在随着技术、市场的巨大变化,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完全被动应付自然是不行的。比如在地铁入场费的问题上,在《电信条例》的罚则中,没有对违反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所以处理起来也就无章可循。

  更重要的是,《电信条例》只是行业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行业外延方面的监管力量还不是很突出。很典型的例子,《电信条例》对于电信用户权益的保护也做了规定,但是在维权时,消费者还是更多倾向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电信条例》缺乏法律效力。

  刘彩和杨培芳都对记者表示,希望《电信法》能尽早出台,通过电信立法来构筑详细完备的电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电信市场,促进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电信立法与电信监管也需要根据通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总结《电信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尽快出台《电信法》”,刘彩说道。

  同时,两位专家都向记者透露,目前《电信法》的出台没有时间表。“主要是在三网融合问题上,部门之间的利益意见不一致,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不好,《电信法》则无法出台”,刘彩说道。杨培芳对记者表示,现在《电信法》出台的环境比以前更加错综复杂,“关键还是三网融合。”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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