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9月25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电信监管和电信运营活动的法规——《电信条例》开始实施,结束了我国电信业无法可依的原有局面。
日前,上海市通管局、上海市邮电经济研究会联合召开了纪念《电信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论坛。行业人士认为十年来《电信条例》在推进电信业健康发展、保护用户权益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令人满意,同时也重点谈及对《电信条例》的“不满足”,呼吁《电信法》能尽早出台。
积极作用不可磨灭
1998年以前,我国电信业处于“政企合一”的状态,多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管理。1998年我国开始电信业改革,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政企分离,成立信息产业部。之后,邮电分营、企业重组又紧接着实施。这些改革措施实施后,电信业监管原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已不可行,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规跟上。在这种情形下,《电信条例》应运而生。
纵观十年来《电信条例》的表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李振坤认为,《条例》在推进电信业发展、进一步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的需求、保护用户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由于《电信条例》这部“上位法”的存在,原信产部及各地的通信主管部门得以根据市场新形势,及时出台相应的规章,维护市场秩序。“信产部发布了24个跟《电信条例》相关的部长令,上海市通管局也出台了几十项规范电信服务的文件,没有《电信条例》,这些都是很难做到的”,李振坤表示。
电信运营商相关人士则认为,《电信条例》主要规范了两方面的关系:运营企业之间和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用法规保护用户的利益,表面上看是对运营企业的约束,但实际上是对企业发展的助力。”
“既满意,又不满足”
“对于《电信条例》,我的评价就是‘既满意,又不满足’”,邮电老科协的一位专家表示。很明显,不满足的原因就在于《电信条例》自身存在缺憾,局限性日渐凸显。
我国的做法跟国外不一样,国外是先有法规,然后进行电信改革,我国则是倒过来的。这样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企业重组相当于运动员上场了,但是上场后发现没有裁判(地方通信主管部门稍后成立),有了裁判又发现没有比赛规则(法律法规)”,李振坤说道。于是压缩时间赶紧出台了《电信条例》,“使得内容较粗糙,考虑的东西不够全面,对前瞻性的东西缺乏研究”,他说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信条例》的有些条款没有得到执行,比如普遍服务基金的设立,到现在也没有实现,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这一规定从来没得到执行。前瞻性缺失,《电信条例》中对互联网的发展、管理基本上都没有写进去,更谈不上现在大热的物联网。
运营企业对《电信条例》的缺憾则感同身受。“集团对我们上海公司说,你们的网络运营成本太高了,仅次于西藏。但我们发现,运营商成本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租金,进地铁、机场都要高昂租金”,某运营商人士说道,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电信条例》对此没有针对性规定,而且法律效力不够。
冷静期待《电信法》
在论坛上,运营商人士、专家都呼吁《电信法》能尽快出台,希望它能更好地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利益。但是,呼唤《电信法》出台的声音已存在多年,到目前仍看不到出台的希望。
“今年是《电信条例》实施十周年,很多人不知道,今年也是《电信法》起草30周年”,上海邮电经济研究会高级顾问高仰止说道。自1980年开始起草以来,电信法一直处于“难产”状态,主要原因就是相关部门之间没有达成一致。其实,《电信条例》的出台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相关的两个部门之间一直在争论,相持不下。最后时刻审查《电信条例》征求意见稿时,相关的两个部门都没让参加,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导,所以才能及时出台。
“5年前,我们也开了纪念《电信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大家也都呼唤《电信法》出台,那时可能觉得能很快出来。结果过了5年没有出来,现在虽然在呼吁,但还是不知道何时会出台”,一位与会人士表示。
高仰止称,如果不解决三网融合等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或者回避这些问题,《电信法》还不如不出。“如果没有完善的《电信法》出台,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把《电信条例》执行好”,李振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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