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审片裁剪是否构成侵权?”“新产品刚出来,就在市场上发现了山寨版,企业该怎么办?”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做客金羊网,回答了众多网友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提问。
如何维护权利意识?
不要躺在权利上睡着了
有网友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非常苦恼自己的产品被侵权,想向徐春建取“保护经”。徐春建鼓励网友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至于具体做法,他说:一是要看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睡着了。二是要注意搜集证据,做好证据保全。三是要合理提出诉讼请求,特别是数额方面一定要有相应的依据。
亚运产品如何保护?
可选司法保护或行政保护
自称是亚运会特许商品经销商的网友提问,市场上出现了不法厂家生产的亚运吉祥物,严重影响了其产品销量。
徐春建向网友介绍,对于这类的知产保护,我国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主动出击的一种保护,这种方式富有效率且程序简单,但对于权利人的损失方面仅可进行调解却无权作出裁决;“司法保护” 则是一种应权利人请求的被动保护,如经审理构成侵权,可判决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这两种方式,网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山寨产品算侵权吗
有智力成果的不算
有网友提问说,山寨产品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徐春建回答说,山寨产品是一个生活化的用词,并不是法律用语,不能笼统说山寨产品一定侵权或者一定不侵权,而应该具体看“山寨”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山寨”了什么东西。如果是纯粹的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等,无疑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果“山寨”过程中,有自己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么有可能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网络转载该如何究责?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网友说,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转载文章、图片等等,网络作品是否也有知识产权?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转发、出版,是否违规?该如何追究责任?徐春建称,网络作品当然也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转发、出版他人作品,一般都会构成侵权。根据具体作品和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情节等,民事责任会有所不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广电局剪片算侵权吗?
是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权
有网友提问:“我们看电影,很多是被广电局剪过的,那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徐春建回答说,著作权虽然依作品的独立创作完成即产生,但就电影的引进、放映和发行而言,我们国家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只有经审批符合要求的才可以在国内放映或发行,网友讲到的剪辑就是这种情况。未经行政许可的电影,仍然享有著作权,但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为您推荐
作者:张伟【eNet硅谷动力专稿】近年来,手机电视一直被各方“别有用心”地追捧着,满含赞誉之词,如“手机电视被称为继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继电影、电视和电脑之后的‘第四屏幕’”、“手机电视业务将成为移动通信增值领域的一颗新星”。美国某手机电视开发商也以幽默的口吻说道:“这个世界上只有电视和手机两种东西最流行,我们当然会更看重两者结合——手机电视的未来。”中国是手机数量大国也是电视大国,自1987年开展移动通信业务以来,到1997年,用户数慢慢累积到1000万户左右,每年平均增加100万户。然而,在此之后的四年间,却爆炸式增长迅速成为世界第一。据信息产业部2005年10月25
近期,中国计算机报上发表于的一则新闻《视频直播应用于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其展会间利用Internet视频直播技术手段展示金融展和成就展的宏大现场,实时报道展会信息,提升展会辐射能力。但就我所知其实网上视频直播技术应用于展会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网上直播既有传统媒体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又有互联网按需获取的交互性,因此,这种媒体形式一出现就深受网络用户的欢迎。以流媒体形式出现的网上视频经历了快速的发展,逐渐地由窄带向宽带转移,提供视、音频内容的站点急剧增加,视听质量有了明显的改进。互联网上以视、音频服务的核心—流媒体技术已经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可。客观而言,目前流媒体技术还处于不断发展的
1.1产业背景当前,世界科技迅猛发展,世界广播电视已经进入数字化时代。我国广播影视“十五”计划明确提出2003年全面开展有线数字电视,2005年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达3000万户,到2015年,我国将关闭模拟电视。国家广电总局从今年开始全面启动有线电视从模拟向数字的整体转换,确定2004年为数字化年和产业化年。广电数字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节目采集、制作、播出、传输以至用户家中的接收设备都必须实现数字化。前端及传输环节数字化投入容易解决,而数以亿计的终端设备——用户家中的模拟接收机无论从经济能力还是从技术上都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从经济能力上看,数字电视机的成本还非常高,相当部分的用户还无经济
上文中我们已讨论了消费型机顶盒租赁的传统租赁属性,现在我们再来探讨机顶盒生产型租赁。从目前福建机顶盒租赁实践来看,其生产型的租赁关系并未确立。香港新世界集团与服务公司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关系,实际上香港新世界集团通过中广媒体公司间接控制了服务公司,而派威公司也是由新世界集团投资,其间也不存在买卖关系。服务公司的身份不是承租方,对用户来说,也不是实际的出租方,充其量是一个代理。机顶盒在目前阶段技术标准未统一的情况下,是缺乏通用性的专用设备,所以机顶盒租赁具有很强的设备投资色彩,但又未充作服务公司的股本。如此模糊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经营,不能合理利用融资租赁方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利于数字电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