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网融合试点中,探索广电与电信的合作模式,包括商务和业务合作模式,应该是一块重要的试点内容。而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合作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成本最小化。
这其间的成本应该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是合作主体之间在合作合约的谈判、签署、执行、监督过程中的成本。也就是不同的公司之间签署合同和执行合同以及为预防系统风险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第二是市场监管主体(广电局和通管局)的行政监督和协调的成本。涉及到部门利益和管制目标的非协调性,这一部分正在成为三网融合的最显性的成本之一。
这两个成本对于电信和广电来说,都是外部性的成本,由于缺乏足够的控制手段减少这两个外部成本的规模,他们理性的选择必然是拒绝合作或者选择损失最小的合作方案而非收益最大的合作方案。
那么,解决方案之一或许是对第一类外部性成本的内化,形式之一就是成立合资公司;好处在于再一次性的总体谈判签署合约之后,在具体执行措施上,通过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降低了多次谈判和监督的成本;同时,在三网融合业务上由于有了独立的权益代表行为人,只要设置合理的绩效目标,他们可以做出相对理性的选择。
而对于第二类成本,行政协调和监督主体来说,由于有了明确的监督执行的对象,会因非原则性的、事务性的监管行为的减少,相应的成本规模也会减少。
在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我们看到只有武汉目前正在选择这种方式,当时具体形式从公开的信息看,还需要有改进的空间,比如在参与的主体上,是不是应该由所有三家运营商和有线运营商都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股东或者是只选择一家运营商?哪些更有利?
包括在合资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责设置上与各自的母体是什么关系,以及在关键事务的发言权重分配上的原则,可能都需要参与各方拿出智慧来,本着解决问题,减少成本的方向努力。
在合资公司中,既不能让电信系成为出钱的奶牛,也不能让广电系成为趟雷的替罪羊,当然更不应该成为广电在电信的宽带代理商和电信在广电的内容渠道商。
那样,所谓合资公司只是一个代理人战争的新的战场而已。
为您推荐
“今年会倒退还是进步?”这是很多电信业人士对于目前业界翘首以待的几个敏感问题的一致疑问。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今年的多项工作要点,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质疑。信息产业部明确表示,《电信法》今年将进入立法审议,使出台时间拉近;另外,信产部今年将对三网融合提供政策建议,而省级通信管理局可望增加人手。《电信法》成为工作要点近日,经过信息产业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信息产业部2006年工作要点》,并下发相关部门。在信产部的工作要点中提及,今年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电信法》立法论证、修改完善及立法审议工作,还将做好《无线电管理条例》、《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等多个规章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配合做好《邮政法》
只有让垄断者放弃垄断三网才能真正获得融合,在这场利益的博弈中政府能否痛下决心或许是事情得以解决的根本一切都因“十一五”规划中的一个词而引发。“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在我国政府“十一五”规划中,业内人士发现,“十五”计划中的“促进”已经变为“推进”,这是否意味着三网融合将要发生某些实质性变化呢?事实上,在IPTV成为一个新的热点时,三网融合就已经再度成为电信和广电不休争战中的最热门话题。中国电信首席技术官韦乐平对IPTV业务曾公开表示,第一,IPTV业务电信不能不搞;第二,IPTV即将有规模化的行动。看起来,这无疑是在向广电宣战。在现行的
娄勤俭表示,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他说,现在应该讨论如何满足用户的需求,提供方便、有效的NGN。要注重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三网原来独特的强势技术的进一步拓展,这些技术各有各的侧重点,比如说互联网本身就考虑是无所不在,任何比较方便用户的使用,不受任何管制的考虑。作为通信网来讲,考虑用户质量,考虑信息安全,考虑运营模式,这种考虑理念的发展,会推动本身技术的一种推动。如果我们在技术研究的初期就强调这些技术相互复制性,制约它的发展,这可能是不合适的。这些技术完全可以在强势技术上,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主创新。另一方面,他指出,要注
在第38届世界电信日来临之际,百纳电信咨询IT与设备事业部高级顾问刘成效在接受天极网记者采访时谈及了他对今年“推进全球网络安全”主题的理解。“我认为这是全球对电信网络安全问题关注的重要信号。”“一方面,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也在遍布全球每一个角落,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的隐患。因为网络安全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攻击手段也越来越多样,为人们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网络安全问题也被提升到了全球的高度。光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组织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安全问题。因此,注重安全问题,发动全球来共同关注安全问题,已经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趋势。”说。既然网络安全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