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的选择需要具备较好的网络基础、技术基础和市场基础。根据以上要求,国务院公布了三网融合第一批试点城市名单,总共有12个城市和地区入选,其中包括北京市、大连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青岛市、武汉市、深圳市、绵阳市、湖南省长株潭地区。笔者认为,“三网融合”不应仅在城市进行试点,应当重点在农村推广,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农村的影响力。山西移动积极推动“三网融合”在农村的推广,取得良好成效和丰富经验。
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对山西农村的‘三网融合’情况进行了批示,并明确指出“下批试点应考虑农村”。8月9日,工信部部长李毅中率领工信部办公厅、电信管理局、规划司、信息化推进司等四大部门一行14人莅临山西,就山西农村“三网融合”发展进行实地考察。山西移动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在山西省委、省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探索“三网融合”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助推山西农村信息化跨越式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和丰富经验,得到参与本次调研的工信部各级领导和专家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一、山西移动“三网融合”在农村开展的基本情况
山区多、农民多、收入低是山西省农村三大主要特点,山区、丘陵面积占到全省总面积的五分之四,全省人口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山西移动清楚地认识到,在山西省农村地区推广“三网合一”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农民的信息服务使用成本,有效发挥信息化为农民服务的作用。2005年起,山西移动在农村地区探索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至2009年,省政府连续3年将“三网融合”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纳入省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1、IPTV平台建设情况。山西移动在实施“村通电话工程”过程中,建设完成了IPTV数字电视平台,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线入户、三网融合。2009年对原有IPTV接入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统一了标准。2010年又进行了扩容。目前,IPTV平台容量达到20万户。山西移动的IPTV数字电视平台具备电视直播、视频点播、信息浏览等功能,现已上线电视节目50套,视频点播类影片200部,远程教育课件200部。
2、基于“三网融合”多媒体终端的研发。山西移动在推广IPTV的同时推出了基于“三网融合”多媒体终端。该多媒体电话是集可视电话、电视直播、点播和互联网浏览功能为一体的“三网融合”多媒体信息终端,是由山西移动与终端制造商共同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其中业务功能与运营方法已由山西移动独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3、业务发展模式和应用情况。山西移动在忻州市静乐县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广电部门合作开展有线电视(CATV)业务。在此基础上,先后在朔州应县、晋中榆社、长治武乡等10个偏远县区,由地方政府牵头,与当地广电部门合作, 实施CATV的推广应用,先后为近10万户农民提供服务,实现了电视、电话、互联网三网合一。2007年11月,山西移动和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电)签署了《山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信息网战略合作协议》,山西广电负责提供数字电视节目内容,山西移动负责建设传输网络与系统平台、实施用户发展与管理,双方对直播收视费收入分成。同时,为适应农村地区较低的消费能力,山西移动与厂商合作研发技术先进、价格较低的多媒体信息终端,并与厂家联合开发了“农村驿站”(组播复制器),使设备成本由原来的七八万元降至七千元左右。目前,山西移动电视用户合计达到13.2万户,其中IPTV用户5.4万户,CATV用户达到7.8万户。
二、山西移动推动农村“三网融合”的效果
山西移动通过在农村进行“三网融合”的推广,使广大农民群众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现代信息技术带来了全方位服务,并在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就业、丰富文化娱乐生活等方面起到了明显效果。
1、对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就业效果明显。通过“三网融合”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发布供求信息,有效促进收入增长。通过互联网还可以及时了解务工信息,避免外出打工的盲目性,促进农民工就业。
2、对繁荣农村文化娱乐生活效果明显。“三网融合”为农民提供了丰富的电视、电影、信息内容,而互联网也提供了信息浏览、网上聊天、网络游戏等多样化的娱乐方式,极大的丰富了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
3、对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效果明显。通过互联网宽带,农民可以加强与外界的沟通,有目标的获取对自身有用的信息,自觉提升素质。通过远程教育,农村可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对提升农村整体教育水平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典型案例介绍
山西移动在吕梁市中阳县推广“三网融合”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
1、背景介绍。吕梁市中阳县位于吕梁地区南部,面积1424平方公里,现辖5镇6乡,人口12.66万。农村经济收入在吕梁各县排名11位,属于较落后的县。中阳县广播电视局担负县广播电视的开发、传送、发射等电视业务。近年来,一直在解决中阳县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的有线覆盖工作,但由于前期缺少资金投入,农村地区的有线电视覆盖工[FS:Page]作差距仍很大,广大农村百姓长期以来看不到有线电视和当地电视台,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及时深入广大农民。中阳县农村数字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是中阳县委县政府为切实解决农民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和中阳电视台节目困难而实施的一项文化惠民工程,该工程由山西移动投资建设,在中阳县广大农村地区实现了“三网融合”,即在一条网线上实现电话通信、电视收看和电脑上网三项功能,极大地推进了中阳县新农村建设。
2、运营模式介绍。该项目涉及7个乡镇,155个村庄,其中65个行政村、90个自然村,总计住户 8635户。首批发展IPTV用户约5000户,第二批发展2800户,共计7800户。
合作方式:县广播电视局委托移动公司在合作区域内开展数字电视的营销,提供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证。山西移动负责建设有线传输网络,包括业务平台、管理平台、传输网络、用户接入线和机顶盒等,负责向发展用户收取法定各种费用,将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收视费的10%支付县广播电视局,作为其的业务管理费。
业务发展模式:数字有线电视(IPTV)每户初装费及两年收视费合计为740元。为了确实减轻农民负担,由移动公司通过促销优惠入网,其余由县财政、包联企业和农民共同承担,具体标准为:政府100元、包联企业100元、农民承担170元。两年之后的收视费由移动公司按照市场运作机制依据相关政策逐年向用户收取。对于有宽带IP电话需求的农民采取免费赠送话机、免收初装费的优惠政策。根据各级村委和部分农民的实际情况,对有上网需求的采取与电视、电话资费捆绑,降低农民使用门槛。
3、实施效果介绍。项目实施后,中阳县广大农民可以享受到45套直播电视节目,可以点播八个种类的影视节目,可以实现信息浏览功能,还可以支持3天72小时的节目回看。经过山西移动的努力建设,中阳县数字电视(IPTV)的覆盖率已达到100%,村民们能够方便的看上电视、打通电话、连上互联网。
四、山西移动推动农村“三网融合”的障碍
山西移动近年来推进三网融合,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偏远地区。山西移动和广电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三网融合,取得了双赢效果,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但是,由于广电的现行体制和政策所限,对于基层广电部门的做法,上级广电部门却施加一定压力,具体在操作层面遇到了极大的阻力。今年4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广电局发出一道“41号文”,限期停止违规开展的IP电视业务。5月24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文件要求,下发《关于停止违规发展IP电视用户的通知》(晋广发[2010]33号),要求山西移动停止发展IP电视用户。这对市县广电和移动的合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目前,在很多县、乡发展数字电视业务时,山西移动主动与市县广电部门寻求合作,广电部门态度消极,部分地区的广电部门甚至截断当地移动公司的光纤,并认为前期省广电网络公司与山西移动签订的合作协议无约束力。
电信监管部门也认为,现行电信监管政策与山西移动的做法有一定的矛盾。当地监管部门认为,按照现有政策要求(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简称686号文),移动公司应集中精力做好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发展工作,不宜经营与TD-SCDMA无关的固定电信业务。电信监管部门还认为,山西移动开展三网融合涉及有线网络接入和固定电信业务,在推进三网融合过程中,山西移动虽然赢得了社会的认可,但其做法与现行政策要求不一致,给电信市场有序竞争带来一定影响,同时给电信监管部门摆了一道难题。
对于以上问题,工信部李毅中部长认为:山西省的“三网融合”工作实际上已经往前走了一大步,尤其是在农村取得了经验。那就不要往后退,别叫停,别一棍子打死,要抱着积极的态度鼓励大家去探索。山西省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在符合国务院关于“三网融合”的总体精神下,尽量与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接轨,但可以不受它的拘束。国家有国家要抓的试点,省里可以抓省里的试点。
笔者认为,我国要真正推进三网融合,最大的挑战不是技术和商业模式问题,而是我国现行的广电法规、政策和电信监管政策与国家三网融合的政策相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清理和修订现行的不符合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法规和部门规章。
五、“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利弊分析
当今的“三网融合”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电信、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络物理状态的三网合一,而是指电信、广电、互联网主要运营企业在业务上的相互开放,相互可以进入对方的领域,而逐渐都成为若干个具有三大业务全牌照经营的同类企业,进而实现在网络层上互联互通,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在经营上层上既互相竞争,又互相合作,最终实现为大众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和个性化的基本通信和内容服务。
从“三网融合”的试点方案看,与原有的业务和运营格局没有实质性改变。比如,“三网融合”的试点方案明确了,广电部门负责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这其中包括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可见,广电部门的功能是“蓄水”,即内容的集成播控,电信部门的功能是“修渠”,即做管道传输。这意味着IPTV和手机电视的集成播控大权仍由广电掌握。这与广电和电信原有的业务和运营格局相比,并没有实质的改变。试点方案让广电统一管理内容的集成播,可能主要考虑的是IPTV和手机电视的播出安全问题,但是与国务院印发的《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精神差距甚远。按照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三网融合应当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大力推进广电和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构建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
[FS:Page] 尽管试点方案提出了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电部门和电信企业可以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这仅仅停留在“探索”的层面上,这与广电总局于2010年4月12日发布的“41号文”的内容基本吻合,即除了电视台以及具备IPTV牌照资质的企业外,电信企业基本被排斥在门外,这不但与国家推进“广电、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政策要求相悖,也不利于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
六、“三网融合”应当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避免形成“最后一公里”的独家垄断
从媒体关于“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报道看,大都认为广电是三网融合最大的赢家。笔者认为,“三网融合”必须从有利于消费者和满足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出发,坚决杜绝部门利益和行业垄断,认真从体制上研究三网融合的模式和标准,使消费者成为真正最大的赢家。
据了解,试点方案提出了在每一个试点地区,IPTV传输业务原则上由一家电信企业经营,大致是根据南北划分,南方以中国电信为主,北方以中国联通为主,这意味着IPTV的“最后一公里”是一种地区垄断经营的模式,这不仅剥夺了用户对运营商的选择权,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有关用户驻地网的定义:“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 这里的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用户驻地网络接口只有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相联方能实现信息的交流。如果政府只允许一家电信企业经营IPTV的传输业务,将会形成IPTV驻地网接入的天然垄断。
近年来,电信业务的驻地网垄断现象愈演愈烈。在一些城市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将本应列入建设综合造价范围的用户驻地网建设让与电信运营商承担。为了抢占小区驻地网的接入权,一些地方的电信运营商与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用户驻地网独家接入与建设方面的协议,这类协议往往含有一些排他性的内容,明确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再行接入该用户驻地网,独家垄断小区的固定电话或者宽带业务。那么,当一家电信运营商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驻地网建设协议后,其他的电信服务商就无法再进入这个小区和楼宇;该小区和楼宇的消费者也就失去了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的权利。这一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使得电信网络在进入客户终端的“最后一公里”时,形成了天然的垄断。可见,试点方案只允许一家电信企业经营IPTV传输业务涉嫌行政垄断,值得商榷。这不但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商的IPTV驻地网的接入权,也剥夺了消费者对运营商的选择权,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其范围是小区及商住楼规划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通信设施。该部分的通信设施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按照《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用户驻地网的物权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同时,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三网融合试点地区的“用户驻地网”改建或重建当然应该由业主决定,用户驻地网的接入也应由小区业主自主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垄断经营。如果用户对单一的或政府指定的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有权对该运营商进行更换,这是有法可依的。笔者建议,“三网融合”的“最后一公里”进入应当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政府应当对中标者颁发许可,这也符合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中关于“构建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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