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三法是数位汇流的紧箍咒

2010-07-29 15:32:00来源:华夏经纬网 热度:

经济日报发表社论称,台湾大哥大并购凯擘案近日出现重大转折,将由台湾大的大股东蔡明忠、蔡明兴兄弟以个人名义完成。这个看似经营管理面的发展,其实凸显出台湾在推动数位汇流中最主要的障碍,就是已然过时的广电三法。


数位汇流的定义百花齐放,但从市场发展角度观察,应意味着通讯传播产业以往受技术限制所形成的经营界线不复存在;在经营策略上,电信业的广电化与广电业的电信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在传输网路朝次世代宽频技术演进下,各种电信应用服务与广电节目内容,都能无限制的透过不同网路提供给消费者,而无须顾虑传输技术。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台湾大这个电信业者,想以天价争取与凯擘这个有线电视业者结合;因为一旦合并,台湾大不但能以跃进式的速度扩大传输网路的规模,更可一并取得凯擘拥有的20余个频道代理权,且其中不乏主流频道。

从电信自由化到后汇流时代的管制原则,都是要透过落实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服务创新与合理价格,以促进消费者与产业的长期利益。过去主管机关与学者专家无不绞尽脑汁,想要打破中华电信在电信固网市场的巨大力量;倘若台湾大能如愿并购凯擘,则拜数位汇流之赐,将可树立以市场机制解决竞争障碍的里程碑。特别是台湾有线电视的家户渗透率(线路经过的家户数量)今年第一季已达64%,藉由有线电视与电信服务的跨平台竞争,再加上无线宽频网路的普及,我们确实拥有比其他地区更好的条件实现数位汇流。

然而,这原本应令人振奋的发展,非但在台面上以失败收场,最后还要透过走小门、绕远路的方式进行。观其原因,就是有线电视广播法中的党政军条款,禁止有当局持股的台湾大,跨业经营有线电视系统。中华电在过去也基于同一原因,必须释出MOD节目平台的股权;在中华电依电信法跨入电视节目服务后,有线电视业者则不断抗议,有线电视广播法的分区经营、用户上限等规定不适用于中华电,导致他们处于竞争上的不利。同样的,当当局在规划行动电视发照政策时,因用户是以手机看电视节目,便又陷入究竟以电信法还是广电法做为管理依据的窘况。倘若依广电法,则非但又有党政军条款的适用,加以现行法令禁止外资持股,所有行动通信业者将都没有资格申请;相对的,电信法却又欠缺节目内容的管理规定。

广电三法成为发展障碍的主因,在于数位汇流造成电信与广电管制核心价值体系的冲突;电信管制的核心价值,主要是以市场竞争为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相反的,广电法制的目标与手段相对复杂,包含言论自由、公共意见表达、媒体与文化多元等社会面向,也因此出现如党政军条款、用户上限、禁止外资等规定。

随着数位汇流,广电法令适用对象,应调整为社会大众看到、听到的“节目”,而非传送节目的“网路”;亦即广电法令的规范对象,必须与传输网路规范脱钩,才能重新聚焦、达成目标。欧盟近来的立法方向,便是不论提供服务的网路与平台为何,将电视区分为有节目表的电视服务(称为线性电视服务)、随选电视服务(非线性电视)及商业广告三种类型管理。在此架构下,党政军条款、用户集中度、本地文化推广与多元等问题,都适用于节目提供者的规范,而与使用的传输网路无关,是值得参考的经验。至于党政军条款的改革,即使各界认为有存在的必要,或许也应在源头管理的精神下,透过政党法与预算法限制,方为正本清源之道。

责任编辑:c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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