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服务正在按照广电行政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稳步推进。但由于相关各方认识上的差距和利益上的冲突,在网上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舆论,这有可能对互联网电视产业链的顺利架构产业不良影响。笔者也就相关问题发表一点看法,供业界相关人士参考和甄别。
互联网电视牌照发放数量符合适度竞争原则。为规范互联网电视发展,广电总局已发放三张集成运营牌照,并还将发放一批内容服务牌照。根据有关规定,集成运营牌照持有者将负责搭建集成播控平台,通过EPG和后台系统为众多内容服务牌照的持有者提供内容的呈现、播出、管理、分发及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内容的丰富和多样性。内容服务牌照将发给有内容运营能力的机构,发放数量没有限制。内容服务牌照持有者负责自有版权内容的运营,包括策划、包装和管理;可选择自建二级以下的内容管理和分发平台、或使用集成运营牌照持有者的现有平台,但自建的平台需符合运营牌照商的基础技术规范。就目前发展需要来看,互联网电视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生产互联网电视机的厂商也不过六、七家;从发展趋势看,互联网电视也只是众多电视服务形态的一种,是无线、有线、卫星、IP电视服务的补充。显然,发放三张互联网电视集成运营牌照是比较合理的,体现了适度竞争的原则,也有利于互联网电视运营的可控、可管。同时,由于内容服务牌照发放并没有限制数量,众多的内容供应商可以充分共享互联网电视服务潜在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进而有力推动电视产业的发展。
一台电视机只能指向一个运营牌照商是其技术特征决定的。互联网电视是建立在虚拟专网上的封闭系统,具有电视机终端与运营平台的自然绑定关系。早先电视机厂商提供的互联网电视服务,用户也只能收看电视机厂商指定的内容服务平台,而且是惟一的平台。电视机指向一个运营牌照商有利于保证电视机播出内容的安全、可控,以及内容版权的合法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一台电视接入多个集成运营平台会造成系统资源消耗过大,影响互联网电视整体性能,不利于产业发展。对一个电视厂商,可以在不同的产品中接入不同的集成运营商。同时,一个集成运营商平台可以接入多个内容服务商,也解决了内容的重复性,避免节目的独家垄断。
互联网电视的经营模式尚在探索中。互联网电视服务涉及内容服务商、集成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电视机生产厂商、电视受众等多个环节,其健康发展需要一套良性的经营模式支持。目前,互联网电视的经营模式尚在探索中,有关方面提出的电视机生产厂商需要向集成牌照持有方一次性支付几十元至上百元的服务费,是现实情况下的一种选择。从集成运营商角度看,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内容管理平台、传输与分发网络、用户管理系统等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互联网电视向用户呈现高品质视听节目,日常运营需要大量带宽资源投入,引入海量内容也需要版权投入,这些都需要有一定的收入作补偿。从电视机生产商的角度看,开发互联网电视已经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较高的附加值,有的电视机厂商甚至形成了以电视机销售产生的附加值反贴内容平台建设的机制,在自己不用建设内容平台后,将部分附加值一次性支付给集成运营平台,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用户角度看,一次性投入少量费用后,意味着可以长期免费享用数千小时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不存在所谓的损失;至于寄希望通过互联网电视收到一些常规渠道禁止观看的内容,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为是用户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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