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这个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末。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罗斯托,在向尼克松总统提交的报告书(简称“罗斯托报告”)中,也多处使用“新媒介”一词及有关概念。自此激发起“新媒介”用语在美国社会上上下下迅速流行,并传至其他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新媒介”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新闻界、学术界和科技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新媒体是指相对于电影、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于数字技术的所有新媒体,目前被当作新媒体内容和被用作新媒体概念的新东西不下二三十种: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视、列车电视、飞机电视、公交车载移动电视、出租车载电视、移动多媒体(手机短信、手机彩信、手机游戏、手机电视、手机电台、手机报纸)、虚拟社区、博客、播客、数字出版、电子阅读器、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书店搜索引擎、简易聚合、网上即时通信群组、对话链等。
新媒体的出现,为人类实现“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进入21世纪后,新媒体最大的特性在于其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一是多媒体传播。网络信息可以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声音、图像、动画等多种手段,集各传统媒体之长,使信息内容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是地地道道的多媒体。二是个性化传播。网络、手机媒体把主动权交还给用户,你想看什么就可以“点播”或订阅什么,所有的信息都是根据你的需求而传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媒体的大众传播又是个性化的大众传播。三是渗透式传播。随着列车电视、楼宇电视、手机电视等移动媒体纷纷浮出水面,固定地点、固定时间“收看”已经逐渐形成。新兴媒体渗透式的信息传播,使我们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无时无刻地被信息包围着。
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不断壮大。数字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每一个新媒体使用者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版权已经成为创作者、使用者最广泛的一项知识产权。
新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首当其冲的就是网络传播作品引发的版权保护问题,这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为普遍关注的问题。数字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利用网络的方式和形式,也不断地在发生变化。网络版权法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比如说网络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无地域的界限,海纳信息等等的特点。
新媒体环境中的版权侵权表现为:一,直接的侵权者为数众多,权利人难以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这在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被“自由”下载的情况下,尤为明显。二,几乎所有的侵权资料都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网络服务器之中,都是通过新媒体在侵权者之间进行传输。
新媒体环境中的版权案例可见谷歌图书搜索计划。谷歌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图书搬到网络上,这是谷歌的一个宏大计划。根据谷歌的计划,到2015年前后,网民可足不出户实现知识共享。不过,这一计划的实施可谓困难重重。计划实施4年来,遭到了美国本土、欧洲国家以及中国在内的有关协会、著作权人的指控。在谷歌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这一层面之外,谷歌图书搜索计划面临的难题折射出数字出版行业的共同困境——版权问题。据媒体报道,中国有570位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扫描上网,但谷歌并没有通报这些作家,也未支付相关费用。此后,谷歌涉嫌对中国作家侵权一事频登各大媒体。其实,谷歌遭受版权问题困扰并非首次,在谷歌提出图书搜索计划的第二年(2005年),代表美国5大出版巨头的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起诉谷歌侵犯版权,令其计划推迟。直到2008年,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才达成了一项突破性的和解协议。
与此同时,美国电影协会(MPA)的成员公司每年都会推出许多新电影,这些电影的市值每年可以达到几亿美元。而该协会每年由于盗版活动损失的金额达61亿美元。在亚洲地区,遭受的损失就达到了23亿美元。最近MPA的机构跟亚太地区的政府也开始进行合作,共同调查3.62万起盗版案件。很明显,这么大的市场价值需要对其进行保护。盗版并不是美国的问题。电影行业已经成了全球性的产业,但是它却遭到了盗版的负面影响。中国本土的电影行业,也受到盗版的严重冲击。
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出去。数字化的作品较之传统形式的作品更易被侵害。加上网站无限制的准入,新媒体侵权具有无国界、隐蔽性强等特点,侵权行为难以被确认,侵权的证据难以搜集,客观上增大了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难度。
在版权领域,被关注的公共利益突出表现为对新媒体的数字作品的占有和使用的不平衡。这与版权人在新媒体环境下针对作品所采取的各种自我保护措施有关。比如权利人担心作品数字化后无法控制其使用而尽量减少数字内容,或者采取将技术保护措施和点击许可合同结合使用为手段,以许可使用费为门槛,无形中限制了在纸质作品环境下读者可以翻阅、了解作品内容的程度。
新媒体给版权技术带来的以上冲击,使得版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对保护有更大的依赖性。新媒体未经授权,大量的非法复制、下载和传播他人的作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新媒体正常的传播秩序,影响了新媒体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将会对图书、音乐、影视等传统产业带来灾难性的冲击。
新媒体环境下的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为了有效地保护版权和邻接权,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已经成了版权法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新媒体环境中有关版权和邻接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三: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二是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三是对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美国自1998年制定“数字化时代版权法”以来,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技术措施的保护上。
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对于信息传播权利的过分限制将更加凸显社会平等的价值取向与知识鸿沟不断扩大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对于信息网络新媒体传播权的侵权认定而言,传播范围、传播行为的方式、传播者的主观过错其实都是需要被考虑的。
新媒体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品和内容的创新,而这种创新必须有完善的版权制度加以保障。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传统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使用的关系,才能实现新媒体与任何传统出版、音乐、影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能否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有效保护新媒体版权,打击在线盗版行为,对新媒体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新媒体环境下,法律既赋予了作者传播的专属权利,又给予相关权利人相同的权利,并延伸至权利自力救济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新媒体电子信息。这都大大地加强了对于权利人权利的全方位的积极性保护。
社会正是在矛盾与争执、让步与妥协这样的对立统一中不断进步的。消除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误区,版权保护与相关产业才能稳步加速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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