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总局将对现有集成业务牌照商的互联网电视系统平台进行验收,而随着集成业务类牌照的最终落实,内容服务类牌照也将提上日程。
而根据流媒体网获得的消息,广电总局近期给各地广电局下发了《关于开办网络电台、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申请设立网络电台、电视台必须为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具备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总局审批。这一通知可以被认为是颁发互联网电视内容牌照的前奏。
《通知》明确,网络电台、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等新兴信息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是新形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以,管理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网络电台、网络电视台作为机构名称,网站名称(包括频道名称)、呼号等开展业务。
《通知》在对申请网络电视台的资格限定为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基础上,对这些电视台、电台的投入资金、技术能力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1、拟升级扩建为网络电台、电视台的网站,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一定年限,并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
2、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保证,据悉,在网络电视台新增资金投入方面应在1000万元左右。
3、网络电视台有丰富的节目内容,应涵盖时政新闻、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各种题材。
4、申请方必须具备能够持续大规模用户点播和跨区域传播音视频节目信号的保障体系。播出系统至少应支持10万户以上的点播信号并发流;出口带宽不低于30G。
想要申请开办网络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报告、《许可证》申请表、节目内容播出安排、技术方案、运营管理制度等内容外,还要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带宽租用协议等材料,并附上当地宣传部门意见。
相信随着这一通知的出台和落实,在可控可管的指导思想下,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服务牌照也将在开始颁发,而这在为即将酝酿发展的互联网电视的视频内容明确了来源之后,也使得互联网上的民营视频网站进军互联网电视的期望落空,如果要分一杯羹,只能走与集成商或者内容商合作的道路了。
2010年下半年,将会是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普及推广阶段,但随着互联网电视的相关管理细则的陆续颁布,也使得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延展空间也在不断的缩小,尤其是在国外以谷歌为代表的“GOOGLRETV”的开放式架构产品的反衬下。中国的互联网电视要在中国的产业环境下走出一条新路,除了市场手段外,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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