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拟出资2,000万元设合资公司富邦歌华,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富邦歌华从事购物频道的节目制作和产品销售等事宜。3年之内,公司有权按合资公司设立时的价格向富邦购买其持有的合资公司20%股权。
歌华有线(600037)5月4日发布公告称,2010年4月29日公司与香港富邦媒体有限公司于北京签署了《富邦歌华(北京)购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和《富邦歌华(北京)购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拟设合资公司富邦歌华(北京)购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从事购物频道的节目制作和产品销售等事宜。其中公司认缴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3年之内,公司有权按合资公司设立时的价格向富邦购买其持有的合资公司20%股权,使得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公司拥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
合资公司是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公司落实与合资公司合作的并在北京传输的电视购物频道,由富邦提供购物经营管理与技术及全部的运营支持。双方共同努力将合营公司建设成为一家技术进步、高素质及应用创新管理的专门为购物提供服务的公司。
公司依托渠道和用户价值积极拓展数字电视新领域,并逐步培育使之发展、壮大,符合公司的“十”字发展战略,有利于贯通上下游产业,有利于保持公司的业绩稳定增长。同时,拓展该领域,符合国家的新兴战略性产业规划,也契合了北京城市功能定位。
从国际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看,电视购物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公司合作方台湾富邦媒体科技公司经过5年运营,在电视购物媒体运营、团队建设、商品定位、物流配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选择与其合作,可以较为稳健地涉足数字电视频道经营领域。同时,随着电视购物产业的扩大,将会衍生物流、客服、数据服务等方面的新业务,公司将有机会获取相关业务,增加业务收入来源。
设立为电视专业化频道提供服务的合资公司将为公司在今后电视频道领域的对外合作拓展新的思路,并提供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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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于先生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一案。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原、被告之间的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的约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2004年3月,原告于先生到歌华公司海淀分公司甘家口营业厅办理了有线电视收视手续,并一直按照规定交纳收视费用。2005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家中收看电视节目时有线电视信号突然中断,1个半小时之后有线电视信号得以恢复。原告以被告歌华公司迟迟未能就有线电视信号中断的原因作出书面解释说明为由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歌华公司对2005年5月5日有线电视信号中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北京歌华有线(34.74,-0.27,-0.77%)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于2007年4月27日刊登《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歌华转债(105.020,0.00,0.00%)(110037)自2007年4月26日至股权登记日(具体时间另见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公布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期间停止转股,特提醒欲享受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权益
股票代码:600037股票简称:歌华有线编号:临2007-018转债代码:110037转债简称:歌华转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发行1,25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2004年11月12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07年6月29日盘,已有1,247,007,000元公司发行的“歌华转债”(110037)转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歌华有线”(600037);报告期转股数为33,694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