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审视所谓“互联网电视”和IPTV的区别,就会发现,这两种业务实际上不过是“一体两面”: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所谓互联网电视,是指能够提供互联网接入和视频服务的电视终端。而IPTV则是利用PC,通过互联网提供电视或其他视频服务。
从实质上看,互联网电视和IPTV只是提供电视和视频内容服务的两种不同表现方式:其差异只是终端和传输网络不同。而广电总局的政策取向,难免让人质疑是否是出于行业保护的目的,而与“三网融合”的大方向相违背。
不过,这一论断或许“冤枉”了国家广电总局。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管理规范,即使是“互联网电视”,也受到广电总局的严格规管:“持有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要对与其连接的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不得与未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所建设的节目服务平台相连接”,同时,“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与其相对应的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必须完全绑定,平台对植入电视机的客户端的控制和管理应具有唯一性,每台互联网电视必须植入集成业务公司的客户端。”
从这些规定看来,国家广电总局不但希望对通过互联网的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内容进行监管,而且试图限制互联网电视能够接入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和内容集成平台,构筑一个新的“可控可管”的“受限互联网”。
呜呼,也许我们大家都误解了国家广电总局的IPTV和互联网政策的本意:他们只不过是想为我们创造一个更“和谐”的网络和视听环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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