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通常仅提供场所,视频点播服务系统提供商与酒店通过合同建立合作关系,通常为系统提供商提供节目内容,酒店收取客人费用后双方按照比例分成。酒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作品内容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业的发展,影视作品的使用范围及传播渠道越来越广泛,这些新兴的传播渠道也成了滋生盗版的温床,譬如网站、网吧、学校、酒店等等。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网尚文化诉酒店影视盗版获胜一案,被评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中惟一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类案件。此次网尚文化的起诉也首开国内该类案例的先河。
HVO点播是否为网络传播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独家享有影视作品《大话股神》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未经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酒店客房内提供上述作品的有偿播放服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其他合理开支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网尚公司代理律师武剑云向法庭呈交了三份公证书原件,证实《大话股神》已经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公映许可,并且其出品单位上海华林公司已于2007年8月15日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转授给世纪星途公司,此后,世纪星途公司将转授权给原告公司享有。
但是,被告宝辰饭店代理律师谢国利却表示,饭店所播放的《大话股神》影片来源合法。原告已经将《大话股神》的权利转让给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再转让给北京同方易豪科技有限公司,其后同方易豪公司又合法授权给饭店播放。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HVO点播是否为网络传播。据了解,HVO视频点播系统是同方易豪依托影音节目内容、结合酒店行业客户需求创建的独特品牌。播放光盘的时候,电视摇控器上都注有HVO,以电视机为终端接收。
被告律师认为,消费者通过HVO电视视频点播系统点播影片并不涉及网络,HVO的播放方式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原告并没有获得HVO传播方式的明确授权。
仅提供场地是否涉嫌侵权
此外,原告还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无线方式提供信息传播途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非常广泛的,如果在列举的范围中没有涵盖,并不表示不属于原告的授权范围。
被告则认为,根据宝辰饭店与上海东方宽频公司2006年9月签署的关于视频点播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模式为东方宽频公司负责业务和版权,宝辰饭店提供场地。如果存在侵权,应由东方宽频公司承担责任。2007年12月,东方宽频公司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同方易豪公司,同方易豪公司应保证享有合法的版权或授权,提供影片方应保障影片的权属,被告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对于赔偿数额双方也存在争议。原告网尚公司要求宝辰饭店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律师解释说这5万元是根据被告播放涉案影片的收费系统显示的金额和客房数、入住率等综合因素考虑计算出的。
谢国利则辩称,从百视通公司提供的电影更新目录单来看,《大话股神》上节目单的时间是2008年7月22日,在得知此次诉讼后,立即撤下了涉案影片,并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饭店只要自身未买版权即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电影《大话股神》的著作权人,其将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指网络点播、直播、IPTV、NVOD、无线增值业务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转授权、二次改编权及在网络打击盗版、追究非法使用涉案电影的权利,独家授予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涉案电影的授权全部独家授予原告。宝辰饭店公司提供了视频点播系统,入住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点播系统所提供的节目,该点播服务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电影,提供点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宝辰饭店公司停止提供涉案电影《大话股神》的点播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法院对这一案例点评到,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其客房房间内向入住客人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酒店通常仅提供场所,视频点播服务系统提供商与酒店通过合同建立合作关系,通常为系统提供商提供节目内容,酒店收取客人费用后双方按照比例分成。酒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作品内容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酒店影视盗版还是很陌生的,通常侵权酒店都是在自己内部设置一台服务器,通过服务器,将整个酒店做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局域网系统,酒店的相应管理人员在酒店内部的服务器上添加影视内容;或者通过外包的系统建设承包商,为酒店铺设点播系统;有的酒店和当地电信服务商以机顶盒的形式做点播。无论哪种方式,房客都可以通过房内的网络,使用酒店提供的影视点播服务。如果酒店自身没有购买那些被点播的影视版权,就构成酒店侵权。这种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且由于房客都为短期住宿,版权公司一般都很难维护到自己的权利,此次网尚文化的起诉也首开国内该类案例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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