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协调小组成立与三网融合监管模式确立是两码事。协调小组的成立表明国家已经建立三网融合宏观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的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监管模式也就自然而然地确立。事实上,我认为构建适应于三网融合要求的政府监管模式才刚刚开始破题,抑或说,探索如何构建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政府监管模式也正是协调小组成立的工作使命和工作重点之一。协调小组自身定位决定其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起统一监管的职能。因此,现阶段探讨如何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政府监管模式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正逢其时。
对此,我的观点是,“功能监管+伞式监管”应该成为我国三网融合监管模式调整的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三网融合时代,运营商只有拥有多种网络、互相持有对方领域牌照,网络的融合才能够真正实现。对于这种拥有多牌照、业务和功能多元化的全能化运营商而言,其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的分工往往并不呈现出固定的一一对应的模式,即各种牌照的业务可能在不同分支机构间流动,或者随着运营商组织架构调整而重新布局。面对这种业务特征,现行的按机构类型进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就无法规避全能化运营商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内部共谋可能造成的运营风险,不能完全适应三网融合时代的监管要求。相反,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运营商,一旦确定业务范围,无论业务在其机构内部是如何分布的,其基本业务功能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根据全能化运营商中不同实体所从事业务或承担功能的属性来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模式将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应成为监管模式调整的方向之一。
完整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既能保证对全能化运营商各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运营商总部的监管。而伞式监管模式就是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在各功能监管部门之上设立一个伞式监管人,负责协调、统筹各监管部门,监督全能化运营商的一种模式。我认为这在中国是一种比较理想和具操作性的三网融合监管模式。建议在建立严格、高效的功能监管体制的条件下,以国务院直属机构形式组建综合管理机构作为三网融合伞式监管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和对运营商总部进行监管,而各相关部委依旧根据分业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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