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播分离”的误解与厘清

2010-04-06 14:35:00来源:视听界杂志 作者:周鸿铎热度:
制播分离的原义是“委托制作”,即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我国电视行业“制播分离”概念早在1996年就已提出,但十多年来,往往流于形式,搞了许多假制播分离。许多电视人不了解什么是制播分离,将之理解为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电视节目播出机构相剥离,并由此派生出对后果的种种“设想”,产生了逆反心理。这种心理状态是当前推行制播分离的障碍。

尽管如此,在整体上,我国电视媒介实施制播分离的客观条件已基本形成:一,从宏观角度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在其他社会经济领域得到了充分发展,电视人已看到了市场机制对电视媒介发展的意义;二,传媒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电视媒介人不得不寻找电视媒介发展的新路子;三,国外传媒已进入我国媒介市场,并影响着我国电视媒介的传统运营方式,深化电视媒介改革迫在眉睫;四,传媒二重性及其两种功能的理论已被电视媒介人认知,并成为电视人行为的一种思想武器;五,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具体,为电视媒介实施制播分离做好了宏观环境和政策方面的准备......

一、科学认识和实施制播分离

在我国电视行业,电视人对制播分离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有人认为,制播分离就是让“节目制作走市场,节目播出走计划”,于是节目制作部门担心制作的节目卖不出去,播出部门担心无节目可播;有人认为,实施制播分离会影响节目质量;有人认为,制播分离会造成播出部门对节目购买权的垄断,影响节目制作者的利益,人为造成节目制作者与播出者之间的矛盾。还有人担心:实施制播分离会造成职工素质降低,有碍电视媒介的形象;除新闻类电视节目制作外,大部分电视节目就要走向市场,这样会产生电视行业内部新的不正风气;不利于国家对电视媒介的控制等等。地市级电视台最担心实施制播分离以后电视节目市场会被国家台、省级台分割占领,失去生存空间。

这些误区和担心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原因的:一是在电视行业内部对制播分离“喊”的时间太长,而且在许多方面“喊”的有误,给电视媒介的发展造成了损失,使电视人对实施制播分离产生了畏惧心理。二是在政策方面,虽然也有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典型案例,但多为宏观,地方台(包括部分省级电视台)很难学习和效仿。三是在一些地方制播分离的过程中过多地采用行政手段推行,缺乏理论指导,许多电视人蒙着眼睛,做对了是蒙上的,做错了也不知道为什么错。

为此,要实施制播分离,促进我国电视媒介的发展,一定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其一,解决电视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认真分析一些误区产生的原因,并采取得力措施有效解决;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电视媒介发展规律的要求科学地对待制播分离,切忌任何主观行为和形式主义的作风;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制播分离的理性认识。

其二,用法规形式明晰电视节目制作者与播出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质量。

其三,从法律上确定制、播双方的地位,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制作方与播出方的平等交易。

其四,采用电视产品性质为标准的资产剥离原则,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电视媒介资源。

其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为实施制播分离做好人才和资金准备。

其六,制定科学的经营收入的统计办法和盈利分配原则,保证电视媒介系统内部分配公正、公平、合理。

其七,电视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切忌照抄照搬,也不要用行政手段搞一刀切。

二、地方台的选择

在目前实施制播分离的过程中,地、县级电视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省级电视台以及许多地面频道最易产生“恐慌”情绪,他们担心实施制播分离会失去现有的生存环境,改变现有的市场地位。要消除担心和“恐慌”心理,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冷静思考我国电视媒介的发展路径和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群中的地位。在许多电视人看来,电视媒介是一个了不起的产业,甚至认为电视媒介就是传媒行业的老大。这是对电视媒介的不冷静的结论。电视媒介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传媒产业,但它不是传媒行业中的老大。在社会效益方面,它不如党报,更不如都市报;在经济效益方面也不如报刊传媒。2008年,全国报刊传媒突破了8000亿元,2009年有望突破万亿大关,而广电传媒的年总收入才1500多亿。电视传媒应如何做大做强?实践证明:制播分离是电视传媒发展的最佳选择,关键在于实施,即按照制播分离的要求深化电视媒介的改革。根据我国电视媒介的现状,制播分离一要科学认识我国电视传媒改革与发展的瓶颈,二要科学确定克服瓶颈的对策,三要科学制定电视传媒的经营战略和策略。

第二,冷静梳理我国电视传媒现有的、不适应制播分离要求的传统观念。如:小生产的“发展观”;僵化了的“政治观”;事业化的“产业观”;不计成本的“经营观”;行政化的“市场观”;封闭化的“成就观”。电视人要确立能促进制播分离有效实施的新观念。在理论上,要确立传媒二重性的观念;在实践上,要确立传媒一要宣传、二要经营的观念;在机构上,要确立产业化观念;在运营上,要确立传媒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的观念;在经营上,要确立多渠道经营的观念;在融投资上,要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融投资模式的观念;在产品上,要确立传媒产品价值增值的观念。

第三,各地区的电视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冷静选择实施制播分离后的运营模式。实力较强的大台,一方面可充分利用自己的制作基地和社会力量制作高质量电视节目,另一方面可利用国家的电视节目制作基地。实力较弱的大台可采取与社会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合作的方式制作大型电视节目,也可以采取承包方式解决电视台对节目的需求。需要强调的是:电视频道和新闻节目是不能承包的,这是电视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地县级电视台可采取股份制方式组建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为电视节目市场制作节目并销售给有节目播出权的电视台。

责任编辑:c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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