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须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进行备案。这也是涉及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唯一”牌照。而无论IPTV、手机电视或互联网电视,都只是“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一种分类而已,不过在业务类别、接收终端和传输网络等许可事项(包括播出名称、登录地址、业务类别、节目内容、播出方式、接收终端、传输网络和传输范围8个项目)中作出区分。
有意思的是,翻查总局的政务公开目录,无论是所谓的“IPTV牌照”、“手机电视牌照”,还是目前热炒的“互联网电视牌照”,在国家广电总局在今年4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中,都是放在一项特别注释的规定中:“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因此,一个《许可证》,可以根据这些许可事项不同,具有“72变”的潜能。只是“万变不离其宗”,只是形形色色的“牌照”,说到底同样都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在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只列出了开办单位和网站域名,并且最新信息只到2008年12月19日,供332家持证单位。如果能够有即时的最新名单,并公布其许可事项的类别,就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猜测。
在笔者看来,广电总局的试行目录,把“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和内容服务”看作“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而且尚未发布其业务分类目录,在“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下,意味深长。至于是否会引起“黑箱作业”的质疑,应当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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