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需加速标准化

2010-04-06 10:09:00来源:中国电子报 热度:
尽管在传统数字电视领域进展缓慢,但ChinaDRM(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论坛)推广DRM(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的信心和脚步一直没有停止。随着网络视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等新媒体的兴起,DRM欲在新媒体领域有所作为。中央电视台总工程师、ChinaDRM主席丁文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媒体环境对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容商、技术方案商、运营商、终端厂商等产业链各环节应相互协作,而不能单独行动,并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才能促进数字版权保护标准的建设和产业的繁荣。

网络电视台、CMMB手持电视及车载移动电视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发展,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媒体的发展,给一项名为DRM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通过DRM,内容商可以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规范,如拷贝的次数、拷贝的设备等,还可以规定用户购买的内容是在有线网络中应用还是在互联网中应用。

之所以说是“新的契机”,是因为该技术此前的推广并不十分顺利。2004年,清华大学和中央电视台发起成立ChinaDRM,致力于DRM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尽管经过了6年发展时间,但DRM远没有到达产业化应用阶段。

其实,在ChinaDRM成立之初,DRM技术主要面向传统的数字电视领域,而现在向新媒体领域渗透,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DRM目前的发展状况。据了解,截至2010年3月7日,ChinaDRM拥有会员单位80家,但超过一半的成员是方案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运营商等核心成员数量很少。

网络电视台、CMMB等新媒体出现并快速发展,让DRM看到了“又一缕阳光”。“随着《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正式发布实施和‘三网融合’时间表的明确,我国新媒体产业发展迎来了重大机遇,而数字版权管理是新媒体成功发展的重要基础。”丁文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丁文华向记者表示,目前ChinaDRM重点关注新媒体领域,不代表停止了DRM在传统数字电视领域的推广。“尽管新媒体是不可忽视的新市场,但我们在传统数字电视领域的工作还在推进。”他说。

记者注意到,目前的网络电视台方兴未艾,已出现中国网络电视台、浙江广电新蓝网、湖南广电芒果TV、深圳广电“中国时刻”等一大批网络电视台;CMMB在今年正式商用,未来5年内有望发展1亿用户。尽管新媒体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对DRM的需求并不是非常强烈,但很明显,一旦DRM搭上新媒体蓬勃发展的快车,将有效弥补其在传统数字电视领域推广进展迟缓的缺憾。

标准化略显迟缓

DRM的标准化工作可以追溯到2006年。当年,ChinaDRM成立了标准起草委员会,下辖3个工作组,分别是:内容制作组、内容分发组和家庭网络组,其中内容分发组又下辖移动电视特别工作组。“各工作组已经完成了多项标准的起草工作,如广播电视数字版权管理元数据标准、广播电视数字版权管理广播电视内容分发———广播控制标记等,不少标准草案已获国家广电总局立项,不久将正式发布。”丁文华说。

清华大学信息技术研究院教授、ChinaDRM家庭网络工作组组长王兴军告诉记者,这些数字内容版权管理标准的起草,有效弥补了我国数字版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空白。

记者注意到,目前DRM虽有部分标准完成立项,但一直仍未正式发布,另外还有不少标准仍处于提案征集和起草阶段。一位曾参与过DRM标准化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DRM体系太复杂,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一直在缓慢推进,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相关企业的积极性。

DRM标准迟迟无法推出,一项名为UCPS(数字接口内容保护系统技术规范)的标准近日已经正式发布。UCPS是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国内多家骨干电视整机企业和研究院所开发的数字接口内容保护技术,其主要作用是通过终端的各种接口,对数字内容进行有效保护。

长虹技术中心UCPS标准负责人刘贤洪告诉记者,端到端保护是理想化的保护方式,但从目前看,UCPS的实用性更强。另外一些终端企业则向记者表示,与UCPS标准相比,DRM标准核心参与方都是国外企业,不利于国内企业掌握主动权。

对此,丁文华向记者表示,仅仅从终端角度对内容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只有从制作、分发到网络间传输等环节对内容进行端到端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版权保护的目的。DRM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国内外企业都可以参与进来,未来会按照企业贡献的大小对知识产权进行公平的处理。

需更多运营商支持

如果说标准是DRM起步的基础,那么争取广电运营商的支持,则是其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记者发现,在80家ChinaDRM成员单位中,运营商仅有东方有线网络公司1家。这种状况反映出目前DRM对国内广电运营商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目前,运营商在广电市场起着主导作用,方案提供商和终端企业都要围绕运营商的需求开发技术和产品,因此只有抓住运营商,DRM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不过,目前运营商在内容保护方面大都采用CA(条件接收)技术。在双向数字增值业务还没有普遍开展的情况下,CA技术能够实现对内容的保护。“随着双向互动增值业务的兴起,DRM的优势会逐渐显示出来。”王兴军说,“另外,CA是运营商的工具,但并不是内容商的工具,因此[FS:Page]内容商无法通过CA保证内容不被复制盗版。”

据介绍,CA面向前端到机顶盒等终端的TS广播传输的保护,不支持双向传输系统和基于存储的系统,不支持目前流行的VOD、时移、PVR、网络下载等新兴应用。另外,一些私有的双向CA,由于其封闭性,难以对其系统安全性进行评估,不利于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从发展趋势看,CA的保护机制要略差于DRM。

不过,目前很多地方尚处于数字化整体转换阶段,网络双向化改造尚未提上日程,而即便是正在或者已经完成双向化改造的运营商,也大都没有规模开展高清双向增值业务,因此对DRM的需求还不是很强烈。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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