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仁斌:建立融合的三网融合监管机制

2010-03-16 08:57:00来源:新浪科技 热度: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电信总经理廖仁斌在两会中提出了《关于深入推进三网融合进程,全面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建议》的提案,以下为其提案全文:

  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的进程,明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这标志着三网融合在国家政策上有了实质性进展和具体的时间表,是三网融合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目前,我国三网融合实践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我们要进一步打破规制壁垒,深入推进三网融合,仍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特别是在完善法律体系、实行双向对等开放和建立融合的监管机制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快体制改革,打破部门主义,推进制度创新。因此,建议加强立法保障,有效利用资源,强化统一管理体制,深入推进三网融合进程,全面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加强立法,是保障三网融合政策有效推进的前提

  世界各国的经验无不表明,立法是三网融合有效推进的前提。美国早在1996年就通过新电信法,并成立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统一监管电信和有线电视业务;英国政府也于2003年颁布通信法,将电信规制局、独立电视委员会等五家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管制机构OF-COM;1999年,加拿大颁布了一个新媒体豁免令,将新媒体定性为“利用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的媒体”,其中规定开展新媒体业务不需许可证申请。不像我们现在存在门户之见,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有什么许可证、牌照之类的。事实上,我国三网融合已经提了很多年,但进展不是很理想,之所以如此,除受限于技术条件、行业管理体制及对未来民用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判断等方面的因素外,最根本原因还在于无法可依。

  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因此,应尽快将三网融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三网融合的法律基础,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法律体系。制定完善广电、电信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保障三网融合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统筹规划,促进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是三网融合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电信和广电网络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研究制定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办法,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各类网络和传输方式的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网络资源的高效利用。符合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要求的网络建设,要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投资计划。

  面向三网融合以及各种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对电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频率等稀缺资源未来应用趋势和政策的研究,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努力提高稀缺资源的利用率。只有减少资源浪费,才能真正实现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效提升信息产业的效益。

  其次,实行双向对等开放。三网融合本身要做的是资源的有效利用,节约成本,特别是在三网融合的推进过程中,要更多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业务融合降低群众的生活消费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要全面解除禁令,使在原属于电信企业经营的业务和原属于广电企业经营的业务层面允许电信与广电的双向进入,实现信息内容共享。通过公平的双向对等开放,加强电信与广电竞争合作,促进技术融合和技术进步,实现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产业共赢,共同做大做强融合性业务产业价值链。

  三、信息产业由国家统一管理,建立融合的监管机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基础条件

  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监管体制。目前,各国电信、广电和互联网的监管体制有融合的,也有分立的,但体制融合已经成为三网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三网融合最主要的监管政策有三条,即网络与技术中立;业务双向进入;重视内容监管,并对互联网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监管力度不同。国际经验表明,受到实践限制,三网融合并不必然要过渡到三网合一,推进三网融合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坚持政府统一监管和市场机制并用,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之路。

  监管机构融合是推进三网融合的最终出路。在部门分设时,很容易以内容监管上有区别为理由,阻碍网络层、内容层甚至技术层的融合。如果纳入到一个统一的规制机构中来监管,不仅能够减少内容层对网络层和业务层阻力的传导,而且对内容监管本身也容易形成协调的政策。

  从历史进程看,三网融合是在体制和政策上不断调整、业务上不断融合、技术上不断趋同的发展过程。建立融合的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利于加快网络整合和运营机构机制改革,有利于国家在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对信息产业统一管理,有效协调,统筹发展。

  基于这些理由,本人认为,按照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相关职责任务,深入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已经显得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对此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一、允许电信、广电业务双向对等开放

  我国已处于逐步融合阶段,技术、产业、客户需求等方面都要求实行双向对等开放。可考虑授予电信运营商基于电视、手机终端的节目传送权、集成运营权、自办频道权,并在全国顺利落地,广电部门不能限制电视台等节目提供商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同时,向广电网络开放相适应的电信业务。国家对广电网络实施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规范广电网络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法律体系,制定《电信法》应涵盖“三网融合”的内容

  制定完善三网融合管理的法律法规,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尤其是要废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限制电信从事IPTV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过时规定,为广电机构从事电信业务、电信企业从事广电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鉴于目前国家正准备出台《电信法》,在电信立法中应涵盖三网融合的内容,包括明确“三网融合”的政策界限、经营主体地位、经营内容、管理模式等相关内容,为三网真正融合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以法律平衡调整各方权益关系,促进有效利用物质财富,科学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逐步建立融合的监管机制

  在考虑政体和大国经济影响的基础上,统筹我国三网融合网络与内容监管,进一步加快体制改革,打破部门主义。可考虑在试点地区先行设立融合的临时监管部门,取得经验,结合国家体制改革进程,成立融合的政府监管机构,最终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和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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