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趋势日益加强,三网融合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世界各国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促进三网融合,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在三网融合的发展方面都已取得重大突破。
国外三网融合经验
监管体制:设立融合管制机构,对网络实行统一监管
典型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2003年英国依据《2003年通信法》设立了融合性的监管机构OFCOM(英国通信管理局),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5个机构融合,彻底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使技术和业务得到进一步融合。而美国监管机构FCC(联邦通信委员会)本来就是一个融合性监管机构,其监管范围包括公共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等。日本在总务省下面设立了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同时监管电信和广播业。
在融合监管方面,英国的做法最为彻底和典型,从OFCOM的部门分类和部门职责中,基本看不出广电和电信分块管理的痕迹。
相互准入:多数国家直接允许相互进入
允许广电、电信业务相互准入对促进三网融合起到了直接作用。
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准许传统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同时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的监管办法,对广电业的准入相对严格一些。英国《2003年通信法》对于经营电信业务实行一般授权制,申请电信业务不需要许可证,而经营广播电视业务需要许可证。对融合性业务形态,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可以经营。日本、加拿大、新加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融合性业务、服务的管理措施。日本出台的《电信业务广播法》使通过电信宽带网络承载电视节目成为可能。而新加坡则依据《广播法》对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广播电视服务实行轻度管制。德国和印度两国的电信企业已开始提供视频服务,电信企业在提供融合性服务上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
内容监管:注重互联网内容监管
随着三网融合业务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线内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市场,因此,这一领域逐渐成为各国立法监管的重要领域之一。欧盟出台了《关于促进在线电影发展的欧盟宪章》,旨在促进欧盟范围内互联网在线内容统一的、竞争性的市场。同样,韩国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建立了专门用于登记和确认作品著作权的网站,规定网站认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英国OFCOM设有内容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内容管制。
同时,各国对互联网内容的监管有一些共同的价值取向,普遍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和个人隐私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和地区普遍将对内容的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互联网内容监管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监管。而对于通过广播和有线电视网络传播内容的监管,普遍要严于对于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信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内容。
确立网络与技术中立原则
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相应的网络传播内容。欧盟监管框架指令认为,无需考虑传播内容的种类,而将“电子通信网”定义为广播与电视网以及有线电视网、卫星网络、固定网络及互联网、移动地面网和电缆系统在内的电磁手段传输信号的其他资源。基于这一要求,英国、法国等欧盟国家都已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但是,至于对网络如何监管,一开始就有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向新运营商提供接入电话网络设施的必要性以及互联网业务提供商接入有线电信网络设施的能力上。欧盟选择了与美国不完全一样的道路来促进宽带互联网业务(DSL)的竞争。
对中国的启示
1.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允许相互进入的政策是三网融合的制度基础。信息技术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三网融合的基础,但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制度和体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2.宽带基础设施是三网融合的物理基础。三网融合是典型的双边市场,有线电视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围绕宽带用户展开了激烈的平台竞争。英国家用带宽相对较窄已经成为制约IPTV发展的重要因素。速率为1Mb/s至2Mb/s的带宽只能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和同步宽带互联网的连接,这种带宽不足以支持高清晰度电视等更高端的业务。
3.监管政策要考虑广电和电信的属性差异。三网融合确实改变了广电与电信相互隔离的外部关系,但双方各自独立的内在特性依然存在。
4.三网融合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基础。英国早已经在电信市场上实现了竞争,还对广电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广电公共管理和市场运作区分开来。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提供网络融合业务,而无需在不熟悉的环境内开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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