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目前,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大大减少。”昨日,百度一高层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获益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7月1日起的正式施行。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网络版权问题法律专家于国富认为,《条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百度品牌市场部总监王东表示,《条例》的实施使搜索引擎顺利地驶入了一个避风港,对百度这类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是一个利好消息。他们只要与权利人有充分的沟通,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将会减少针对其服务的诉讼案件发生。
负责搜索业务的搜狐高级副总裁王建军同样表示,《条例》的实施对搜索引擎来说能够起到降低诉讼风险的作用。
“避风港”“庇护”搜索经济
该《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也就是说,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权利人(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统称“权利人”)认为是使其权利受到伤害的,可以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删除,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删除,那么就是侵权。如果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的话,那么搜索引擎服务商就不是侵权。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处。
此前,国内在2001年以法律形式(2001修改版《著作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权利,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保护方式未细化。
警报部分解除
搜索引擎遭起诉的概率几乎为所有行业中最高。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几乎每隔1天就会接到1张法院传票。作为中文搜索引擎“老大”的百度已屡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2005年9月,上海步升起诉百度公司音乐著作权侵权一案中,百度被法院判令以每首2000元的赔偿标准向上海步升进行赔偿。
在上海步升胜诉之后,华纳、索尼等几大唱片商又把百度告上了法庭。指控百度未经许可对137首歌曲提供MP3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百度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同时,遭遇MP3下载诉讼困扰的百度,又因著作权纠纷被杭州娱乐基地告上法庭。
从百度开始,中国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之后,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的官司里。网易为避嫌暂时停止了MP3搜索服务。
在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看来,《条例》不但使得搜索引擎企业获得了解放,使得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服务免于因侵权问题而被扼杀,也会促进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业内分析师还认为,由于《条例》并未涉及具体细节,操作起来会有一定困难。由于盗版音乐网站大量存在,版权所有者难以穷举所有侵权的网站,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搜索引擎运营商也难以把所有盗版网站全部删除,因为这会极大地影响搜索质量和流量。“这有可能使搜索引擎处于两难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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