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益性,这是广电人经常挂在嘴边的字眼儿,不过内涵却多有不同。有时候,公益性是个“挡箭牌”;有时候,公益性又成了块“遮羞布”;有时候,公益性还成为“矛盾源”——林林总总的侧面,其实是对“公益性”缺乏系统研究和本质把握的薄弱所在。这种薄弱,在自然垄断的时代没什么影响,但当跨入“三网融合”的时代语境,面对越来越多的内部和外部竞争,对“公益性”的精准把握就成为广电网络安身立命的根本和要务。
广电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命题,但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公益性?这既是一个理论命题,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比如,有线数字化凭什么要重新定价(老百姓称之为涨价)?有线的公益性是否等于福利性?在什么情况下为福利性?如果不等于福利性,如何解决福利性的投资和成本问题?有线公益性事业需不需要追求赢利性?有线公益性应该获得什么相对应的社会资源?在直播卫星、IPTV 的竞争下,公益性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回答起来却并不容易,拿出令群众和政府都满意的答复,更是难上加难,并直接造成当前广电产业化、数字化进程中的多重困境。
实际上,上述问题都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命题,即广电的公益性!
尽管笔者水平有限,但由于在实际运营中无法回避公益性命题的解答,仅在此做些抛砖引玉的分析,旨在发起探讨,寻求同仁们给出更好的答案。
广电产业的基本属性
论述广电产业的属性,就是论述广电产业的物品属性,特别是有线网络客观的物品属性,是关乎产业经济要发展、如何发展的基本命题。
任何物品都涉及两个特性的选择:排他性和竞争性。所谓“排他性”,即可以阻止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该物品的特性,如你买了一件西服,一般别人不能使用或占有。所谓“竞争性”,指的是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而减少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如公园里只有一个板凳,许多人都想坐下休息,如果你坐上,别人就坐不上,反之亦然。说白了,谁抢先了就是谁的。
对排他性和竞争性选择不同,形成了四种不同性质的产业或物品,即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公有资源和自然垄断,参见表1。
过去,由于电视媒介传播被广电垄断,别的行业不能传输,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和无竞争性,因此属于自然垄断。现在,虽然有了直播卫星、IPTV、互联网等竞争,但对于每个家庭而言,往往使用了谁的就是谁的,因此,具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广电网络正由自然垄断属性向公有资源属性转变,参见表2。
自然垄断的典型例子是消防,由武警消防总队独家负责,既排他又无竞争,但要求为全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好服务,否则就要问责!
“三网融合”将导致广电自然垄断属性的某种改变,但改变非常有限, 差异在于由完全垄断变为若干寡头垄断, 在向用户供给上具有寡头之间的竞争性;在用户选择上,没有排他性,谁的服务好就用谁的,不好就换一家供给。
以直播星为例。从经济学角度,直播卫星覆盖电视盲区是对广电自然垄断属性的必要补充,因为有线网络没有像消防一样提供全民服务;“直播卫星进城”属于属性的转变,增加了公有资源属性,让老百姓自主选择,谁的服务好就用谁的。
公益性与广电公益性
广电公益性研究是一个系列性命题,包括广电公益性的定义范畴、基本特性、基本特点和类别等。
公益性, 英文表述为Public Welfare & Goods Establishments,其基本性质属于服务,即公益性行业往往是公共服务性行业,如水、电、气、卫生、教育、通讯等。公益性的服务范围包括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也就是说公益性活动也包括某些经营性活动,如EMBA 就是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开展的经营活动。服务方式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如有线提供电视传输服务是直接方式,电视台宣传健康知识就是间接的。执行者是部门和企业,即往往不是由个人提供的公益性。可以说,广电完全符合公益性所定义的范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益性所要求的是非营利性,而不是非盈利性(或非赢利性)。这里,“营利”是指谋求利润的动机与行为,而“盈利”是指收入扣除成本后所获利润,或指笼统的经营所得(利润可能为正或为负)。
“非营利”源自英文“Non-Profit”,“非营利组织”为“ 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翻译。按照国际惯例,对于NPO 的界定,最重要一条就是“不得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即不得有“牟利动机”。但这一点与日常经营并保持一定盈利并不矛盾,如若没有盈利,就不可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提供更好服务、发挥更好社会效益就成了一句空话。
举个从追求营利性又回归非营利性的例子。电信最早完全是自然垄断(邮电部时期),当其完成原始积累后,开始追求营利性,甚至是暴利,社会效益无法最大化;于是国家开始干预,先取消高额初装费(原始积累的主要来源),接着实施拆分和重组,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网通和邮政,导致固话资费大规模下降,电话通信全民普及。在移动通信兴起之后,基本重复着上述轮回,只不过主角由中国电信变为中国移动而已。
从电信业的发展历程看,广电同仁一定要明白国家干预有两个触发条件:一是市场不能充分地提供公共物品;二是产品生产和提供以及产品自身附带某种有害作用。
农民看不到电视,就符合国家干预的第一条,所以国家一定要发展直播卫星。穷人无法像富人那样享受更多的娱乐消费,只能选择看电视,但如果还要多付费、甚至特殊性付费时,必然引发百姓对政府的不满,产生不稳定因素,这时国家必然干预。电信在历史上不断被拆分,也符合国家干预的第二个条件。
针对国家干预的第一条,势必造就直播卫星来对有线的竞争;针对国家干预的第二条,势必要求“三网融合”与双向进入、并鼓励IPTV。实际上,造成此种竞争局面的责任不在国家,而在广电自身,是广电自己忽视了公益性要求、创造了国家干预的触发条件。
有线的六大公益性缺陷
对照公益性的特性,就会发现有线网络的公益性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首先,供给不足,特别是对于农村用户。有线声称已经完成了“村村通”,但并没有实现“户户通”;客观上是由于有线公益性的外在性不足,才导致需要直播卫星的补充。
第二,全国有线没有统一的投资主体。所有权[FS:Page]与经营权界线不清,加上长期的管办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资不分,因此广电整体上不能称之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譬如,数字电视的定价不是采用全国性定价、而采用地方定价,就是该缺陷的一个例证。
第三,没有充分依靠社会投资来建设有线网络,特别是国家财政。全国多数地区在新建房产中,没有将有线网络纳入基础配套设施范畴,没有取得与其他公益性事业同等的待遇和政策,就是最好的例证!再如,直播卫星在体现公益性上明确强于有线网络,但在服务责任的要求上有线又明显大于直播卫星,呈现一种不对等或不平等的状况。
第四,公共资源对付费频道的投入产出比太低。付费频道的占有率经过多年努力,还只有3 ~ 5%,就已经违背了公益性的资源共享准则,与广电强调的公益性严重不符或脱离实际。
第五,重视有形化、忽略无形化。在数字化过程中,过于强调机顶盒的功能等有形的物质表现,忽略了真正内容服务或增加的无形性服务表现,导致数字化公益性的效用无法体现。
第六,将公益性和福利性混为一谈。如是,造成概念、观念和思想上的混乱局面,甚至带来行业方向性错误。
广电公益性中的福利性
福利性是一种社会或企业的补贴或劳动的间接回报。对于社会而言,福利性属于国家的二次分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现行一次分配的原则是效率和公平,偏重于效率;二次分配实行的是公平原则。在经济学上,公益性和福利性有明显区分,公益性计入GDP,福利性不计入GDP。
福利性的范围分为国家性福利和地方性福利。国家性福利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以社会成员为对象而推行的福利,广电国税的减免属于国家的福利性。地方性福利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以该地区的居民为对象推行的福利,广电地税的减免、贫困人员的优惠都属于地方福利性。
福利的内容分为法定福利和企业福利。法定福利是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福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企业福利是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团体保险等。
福利根据享受的范围不同,又分为全民性福利和特殊群体福利。全员性福利是指全体公民可以享受的福利,如法定假日、加班补偿、最低工资标准等。特殊群体福利是指能供特殊群体享用,如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专家、劳动模范、立功人员等,表现为专家政府津贴、劳模待遇等。
对照上述的福利性定义和分类,不难归纳出广电公益性中福利性基本特征——
首先,广电公益性中的福利性属于国家二次分配范畴。目前针对广电数字化的许多优惠政策,实质就是国家对广电的补贴。
其次,广电福利性的范围属于全国范围、以全体公民为对象,并由国家主导推广的福利性;但是,由于有线网络没完成整合,广电网络产业没有实质上的主体(由于没有统一的投资主体所致),导致只能表现为地方性的福利性。
再者,广电福利性内容应该属于法定福利。这是与执行国家指定价格相对应的一个特性。
最后,电视作为家庭必需品,广电福利性属于全民享用的范畴。目前,除低保家庭等可界定的困难群体外,不应该存在什么其他特殊群体;这是由于国家尚未形成有效财产登记制度,难以区分穷人和富人,因此只有采用普惠制的福利方式。
学学公交:争取福利性的学问
【案例】 北京公交定价与政府补贴
如果完全按照成本和公交公司的持续发展要求,北京公交车起步价格应为1.1 元,当时的北京市主要领导到香港等地考察后,觉得应该大力发展福利性公交,决定北京公交车的起步价调为0.4 元,这与1.1 元相差0.7 元,此即公交定价中的福利性,由北京市政府补贴。
北京公交车的例子应给广电同仁以启示——广电数字化首先要做的不是定价听证,更不是将成本核定与定价放在一起听证,而是应该分离!
首先,进行公开的成本核定,这属于实事求是的财务科学范畴,具有相应的标准,不会掺杂过多的参与者利益方向,从而实现公平和公正的成本核定。
其次,针对成本核定情况作出方案,无非是两种情况和两种选择;一种情况数字化的成本结果低于现行收益,一种情况是数字化成本结果高出现行收益;两种选择无非是选择高出部分由政府二次分配承担,还是由百姓承担。
最后,才是定价听证,无非是三种选择,即全部由百姓承担高出收益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承担高出收益的成本,还是由政府和百姓各承担一部分。北京公交车起步价的0.4元就是百姓承担的部分,0.7 元就是政府承担的部分。
广电为什么必须坚持公益性?
首先,这是由广电所拥有的资产属性所决定。广电自然垄断的交换条件就是履行公益性职责,否则国家和公民就会要求改换他人来提供服务。直播卫星对有线网络造成侵蚀,就是由于有线网络没有很好履行公益性服务所造成的结果。
其次,广电必须坚持公益性是长期电视公共服务的结果,已经形成了“面具效应”。如同男人穿西装打领带可以,穿女士服装就会有“人妖”之感,如果广电网络离开了公益性这个“面具”,在信息充裕、媒介发达的今天,将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再者,广电必须坚持公益性是现实面对竞争、获取社会资源、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等支持的需要。国家对于广电的价格限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保护公共利益,强制广电履行公益性的义务;另一方面保护广电免受竞争袭扰,因为限制价格和鼓励竞争存在着矛盾性。
例如,美国的FCC 规定有线不得随意涨价,但是当对手(直播卫星、IPTV 等)侵占了市场的10%或以上份额时,美国有线就可以不受定价限制。目前,全国广电绝大多数尚不具备与电信竞争的实力,应该积极争取国家对广电公益性的保护。
最后,广电必须坚持公益性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社会不平等有四个基本方面,即经济不平等、服务不平等、文化不平等和社会关系不平等。一次分配的效率原则,必然造成经济的不平等,因此需要二次分配进行弥补。城市居民能够看很多频道的有线电视,农民买了电视收不到节目,就是一种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提供的不平等。有钱人可以到国家大剧院看一流水平的演出,如果电视不转播,就是一种文化的不平等。有某种特权的人士可以直接给各有线网络公司领导打电话要求紧急维修数字电视,平民只有打客服电话,如果客服电话接通率很低,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不平等。
广电公益性的责任,就是不断缩小服务不平等、文化不平等和社会关系不平等;广电的业务方向、政策等也应该与广电公益性责任相配套或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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