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了《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将严格规范管理电视购物频道。《通知》指出,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现状
电视购物频道往往是外包
沈阳市消协对消费者2009年的投诉盘点中,电视购物投诉上升的飞快。市消协对此的解释为:“电视购物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因此消费者在接到电视购物邮来的商品时经常发生产品质量差、退换货难、三包不兑现等方面的问题。有的电视购物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方面的行为,消费者反映有上当的感觉。”
记者采访了本地电视台,了解到沈阳目前的购物频道,都是由电视台将其所属的某一频道承包给外部的广告商,外部的广告商采取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每年向电视台上缴纳固定数额的收入。电视购物频道是纯外部管理,电视台因在财务、人事上都不参与管理,在对电视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电视台也很难介入监管。
解读
电视购物纠纷可直接向该电视台索赔
记者对《通知》的解读为:从2010年1月10日开始,电视台将对有关电视购物频道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如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直接向该电视台索赔。
“承担连带责任表示是电视台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谭德明律师从司法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当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商品,如果发现是产品质量有问题,第一时间要向商家寻求索赔,在商家找不到或商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电视台才承担电视购物的赔偿责任。但在电视购物出现虚假宣传的问题上,电视台的责任是第一性的。
比较
《通知》较以前出现了对购物企业的约束
《通知》上明确指出,“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要求购物企业提高市场意识,强化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通知》是希望对已经背负恶名的电视购物行业进行‘修正’。这里面涉及三方:电视台、购物企业和商家。《通知》较以前出现了对‘三不管’的购物企业(上文提到的广告公司)的约束。《通知》上明确了购物企业要承担保证商家商品“三包”的责任;购物企业和电视台要承担因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的法律后果;电视台要承担第二性的过错连带责任。”谭德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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