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未持有《许可证》擅自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和个人,责成其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二、目前正在《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的已经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和《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程序》(见广电总局网站)有关申请《许可证》基本条件的,可以继续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明的申报程序,通过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向广电总局申请补办《许可证》。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
三、2010年3月1日起,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无证播出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申办未批的)。对违规情节恶劣、无证播出达3个月以上的,要按照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有关程序要求,重点查处,坚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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