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纳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范围。虚假违法、庸俗夸张、欺骗消费者等不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被驱逐出电视荧屏。
日前,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据记者了解,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两个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据广电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61号令是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广泛听取业内外专家意见后,重新修订的。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这些都体现了尊重观众、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有关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购物节目的管理通知中,则着重解决了树立电视购物行业的商业诚信问题。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同时对在电视台投放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从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售后服务、产业诚信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通知还特别强调,播出机构如果审查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表示,总局今后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和电视购物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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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良好秩序,切实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7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等文件的要求,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元旦及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元旦及春节假日期间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重点(一)所有冠名标志是否符合规定;(二)公益广告播放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三)黄金时间播放影视剧是否违规插播广告,其它时间播放影视剧插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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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和网络媒体违规资讯广告将有相关规定本报讯(记者廖爱玲)在下达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禁播令一个月后,国家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公布,截至8月28日,全国地市级以上电视台中,违规播出电视购物节目的频道已经从224套减少到77套。工商总局还表示,将与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协商出台对平面和网络媒体上违规资讯广告的相关规定。据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今年8月1日起,广电总局对全国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共计1117套自办频道进行了全面监看,大多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查停播了一大批不符合规定的节目,近一个月来,广电总局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书面告诫书406件、整改通知书13件,目前违规频道数量从之前的224套已减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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