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遭遇障碍 监管重心或应转移

2009-09-04 15:00:00来源:通信信息报 热度:

在不断做大、充实视频网站原创内容服务的同时,互联网电视应探索出互联网与广电的合作模式,加快三网融合进程   

  互联网电视市场近日有如“乌云密布”:先有广电总局亮剑互联网电视监管政策,后有优朋普乐掀起我国首例“互联网内容版权”纠纷案,不禁让人为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捏把汗。来自东方网的消息,因为广电总局近日的一纸禁令,互联网电视电子产品必须持版权许可证方可“上岗”,国内绝大多数彩电生产企业和视频网站都被拒在门外,甚至不断卷入版权纠纷。

  “最坏的结果,可能是互联网电视暂时退市。”这直接促成了国产彩电厂商的联合上书声援。

  旨在规范市场的监管行规万变都不应离三网融合这一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业界在呼吁放宽门槛的同时,更期待监管部门眼下能在促进互联网与广电双向准入、丰富内容服务上多下功夫。

  政策骤升互联网电视门槛,版权纠纷或掀多米诺骨牌效应

  广电总局的这道严令力度之大,让不少业内专家为之震惊。8月14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兴的互联网电视做了严格规范,要求从事该业务的厂商必须取得“以电视机为终端”的许可证,并获影视剧版权;传播的影视剧也要有相关公映、发行许可证,并获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开展相关运营服务的企业还应具有相应集成播控系统。

  这有如在眼下的互联网电视行业中掀起洪波。目前,三星、海信与新浪,TCL与迅雷,创维与迅雷、土豆网,海尔与搜狐、迅雷等之间都已建立合作,由于绝大多数视频网站的许可证仅适用于电脑或手机等终端,广电的此次发话直接导致不少新谈成的合作搁浅或告吹。

  这还只是前期效应,紧随而来的一纸诉状更是将互联网电视厂商推向了风口浪尖。8月17日,一家名为“优朋普乐”的科技公司以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利用互联网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其授权的影视节目为由,对TCL提起诉讼。业内人士认为,若TCL败诉,多米诺骨牌将迅速袭向所有互联网电视企业。

  互联网电视发展遭遇两大障碍,内容瓶颈尤需融合破解

  那么,这道本在规范、促进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的监管条例,何以成了如此让人闻风丧胆的“拦路虎”?应该说,它暴露出眼下互联网电视行业本身的发展难题。

  一方面,据透露,目前国内满足许可证条件的只有IPTV等不到10家企业。根据政策,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具备的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门槛足以将一大批希望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排除在外。

  从实际操作面的经费和技术手段来看,由厂商一力承担全部的版权费,销售利润已经入不敷出,如果还要运营企业建成像电视台一样的播控体系,更是难上加难。

  另一方面,当互联网电视只能播放正规影视内容时,网络原创视频路在何方?观众对互联网电视与传统电视节目内容服务的比较质疑,恰好凸显出互联网电视眼下更值得社会关注和改进的短板。

  目前,绝大多数的电视生产厂商都只与某个网络提供商进行合作,内容远没到丰富的程度,市场对互联网电视的认知度、接受度、满意度更远未到令人欢喜的时候。产品的操作体验和应用性不强,内容的规范运营等都还处于起步阶段。

  这就意味着,对于互联网电视发展运营这一全新领域,除了版权等“身份证”门槛需要界定和规范,其应该优于传统电视的内容服务更受市场和观众关注和期盼。尤其在眼下,互联网电视尚未能通过真正的特色内容形成自己的用户品牌时,加大互联网与广电间双向准入,推进三网融合以充实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服务应成为监管的真正重心。

  眼下监管重心先应转向互联网和电视间内容合作模式探索

  正是基于此,众多正涉足互联网电视领域的彩电生产企业按捺不住。TCL、创维、康佳等六大国产彩电企业已集体上书工信部,要求扶持互联网电视。8月21日,工信部直属的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代表6家彩电企业正式向广电总局递交了名为《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回复,希望广电总局能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以彩电骨干企业作为主渠道,从技术、市场等方面协调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互联网电视在国内的发展势头良好。目前,TCL、创维等企业的互联网电视销量已占其总销量的30%左右。互联网电视的销量占整体平板电视销量的15%-20%。

  观众也大多对互联网给予了支持。调查显示,6成用户希望电视能接入互联网,7成网民更愿意使用电视看网络视频。这就说明,互联网电视的需求程度和眼下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其目前更应处在被保护和鼓励发展的宽松政策氛围中。如何在不断做大充实视频网站的原创内容服务时,探索出其与电视间平衡的内容合作模式,加快三网融合进程,迫在眉睫。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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