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电总局加强互联网电视产业监管的评论络绎不绝。其中,大部分都在提醒广电总局要担心“把孩子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对于这种担心,笔者认为不仅是完全没有必要,而且是完全在不了解“网络电视”实际市场情况的背景下,依据片面的材料做出的判断。这些判断对广电总局显然也是既不公平的。
8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的通知中,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取得这一许可证则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国有或者国资控股的背景。部分分析借此认为广电总局的新规将阻碍新的市场主体进入网络电视内容商行业、也将阻碍网络电视这种新产品的产业成长,甚至广电总局被扣上了阻碍“三网融合”的进程的大帽子。
但是,投影时代网认为在这些分析的背后却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目前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一许可证的企业超过330家,其中既包括传统的电视台、报社等国有控股企业,也有新浪、搜狐、盛大网络、PPS等民营资本控股的新媒体公司。同时,现有的网络电视的彩电制造企业采用的“内容路线”也是采用与以上330家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方式进行的。
这个事实说明,广电总局的新规并没有妨碍到现有任何一款产品、一种互联网业务的运行。同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早已建立,作为“后来者”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此次广电总局只不过早一次重申了“坚决执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立场。
此外,读者必须主要到一个事实,目前有资格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已经有330家——这一数字现对国内10家主流彩电品牌,30余家具有规模的电视台,十余家具有规模的电影公司,其基础数目是“相当大”的。分析认为,国内网络视频市场根本无力容纳这么多的内容中介企业的生存。
不计算传统的电视台、报社等国有控股企业,仅类似于新浪、搜狐、盛大网络、PPS、土豆、激动等民营资本控股的新媒体公司的视听内容网络供应商,在06、07年的巅峰时期就曾超过400家。“目前,绝大部分已经‘死掉’了”,一位资深媒体人士如此评论。不争的事实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广电总局提高网络视听节目行业的入门门槛至少是在避免“重复投资”,而且是在网络视听服务提供商已经“过剩”的背景下,在严格的控制“重复建设”可能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
除了避免重复建设下的资源浪费外,理解广电总局的新规还不许了解网络电视究竟是什么?本质上,网络电视是在以往的网络和电视之外新增加了一个民众获取信息的“通路”。也是体现网络和广电两大产业相互业务融合、重合的产物。广电总局此次强调从事该业务的内容提供必须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准确含义应被理解为“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信息通路和内容产业必须被置于适当的监管之下”。
熟悉互联网的人士都应知道这样一个事实:网络信息传播虽然迅速、便捷,但也面临着盗版严重、虚假信息混杂、色情信息猖獗,甚至部分组织个人故意散布恶意的、敌意的信息的行为。除了信息内容自身的复杂性外,网络信息传播还具有“难以监管”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还未有理想的答案。在这样的背景下,广电总局从严把好网络视听节目提供商的资质环节,恰恰是在维护网络电视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是在旅行一个政府监管部门保护大至产业和国家信息安全,小至普通百姓信息安全的义务。
8月14日,广电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误解声音一直不断。这些声音在集中的忽视现有网络视听内容供应商市场已经“过剩”,国家和人民都需要信息安全的保障,以及信息内容和相关服务产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安全这样的“国民根本利益”。
虽然三网融合、4C融合信息产业进步的大趋势,但是在面对国家相关部门的产业政策时,我们不应该仅仅想到不能“把孩子同洗澡水一起倒掉”,更应该想到不能“杀鸡取卵”。三网融合必须是在政府指导下、有关部门强力监管下,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这其中也包含网络电视:那种只看到网络电视的好,而忽视其中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为了取卵而杀鸡的做法万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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