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合不是一个新话题了,早在我国“九五”规划中就被提及。现如今12个年头过去了,三网融合仍然是“只闻其声,未见其人”。在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关于“谁在阻碍三网融合”的提问,引起了业界对三网融合的高度关注。如何使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又一次的引发了大家的激烈讨论。在过去的12年间,电信运营商和广电总局也有过很多的合作,但是离最终的三网融合的程度还是有很大的距离。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在拖延着三网融合的脚步呢?面对如此情况,运营商和广电总局又应该做点什么呢?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总结阐述。
电信运营商与广电的合作历程
三网融合简单的说就是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之间的融合,而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与电信网自然地实现了融合,所以三网融合的关键就在于电信网与有线电视网之间的融合。而电信网与有线电视网虽没有实现彻底的融合,但是电信运营商与广电总局的合作却没有间断过。
中国移动和广电总局的合作
早在2004年,中国移动贵州分公司就已经与贵州省广播电视局开始合作,推出了“e视通”业务,而且在上海等地也有类似的合作。步入2009年,借助3G快速发展的态势,移动与广电总局的合作更是频繁,今年六月,移动成为了广电总局旗下“手机电视”(CMMB)唯一合作伙伴,从此移动的TD终端获准使用手机电视功能。五月份,深圳移动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展开合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久前,新疆移动分别与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广电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合作,开展宽带、业务受理渠道、增值业务、集团信息化等服务。福建移动泉州分公司与泉州广电合作推出了“有线通”产品,并大力促销,等等。中国移动积极地与广电总局进行着广泛合作。
中国电信和广电总局的合作
2008年,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与市广电局展开合作,完成新媒体项目,融合电信网、电视网和新一代的互联网,从而让市民更方便的观看奥运会。同年,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与该市广电局深入开展信息服务合作,开通了“淮北新闻在线”项目。2006年,中国电信和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联合推出IPTV服务,等等。随着国内电信市场的发展,中国电信在与广电合作的过程中,寻找着新的利润增长点。
中国联通和广电总局的合作
2005年,重庆联通与广电总局联手合作,为“宝视通”可视电话开通数字电视和网络电视业务。无锡联通和无锡广电集团合作,从而使得江苏省首家“数字无锡·手机电视”项目上市。2007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与联通合作手机电视。中央电视台也分别与移动、联通合作手机电视。今年,上海新联通与南汇广电就双向网络改造建设和双向业务运营展开了合作,等等。随着3G市场的不断发展,联通与广电总局的合作将会更加紧密。对于三大运营商而言,谁能够最大程度的和广电合作,谁就将会在未来的市场上占据优势。
三网融合瓶颈
既然电信运营商和广电总局一直都存在着合作,那为什么三网融合的脚步如此缓慢呢?主要原因是两个,一个是体制问题,一个是商业模式问题。
体制问题
在我国三网融合最大的障碍就在体制问题,即政策壁垒。首先非广电行业的企业无法申请到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电信企业只能与少数获得IPTV,手机视频牌照的企业合作,节目源的垄断阻碍了三网融合的发展;其次,广电企业也未开展电信业务,出现这些现象的深层次根源主要是体制和政策问题。而在2009年5月25日中央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到“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对双向进入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却没有明确指明,不久前,有消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等几部委即将联合出台三网融合最新文件,明确电信与广电实现双方有限制的开放,电信领域将在互联网接入层面向广电开放,广电则在内容播放层面向电信领域开放。但是在没有彻底解开电信与广电两大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的前提下,这项措施的执行效果,仍然是个未知数。
电信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早就进行了政企分离,并且完善的进行了内部改革;而广电总局还没有政企分离,其内部封闭的管理体制和分层区域垄断的市场结构,也导致了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不彻底,因此,三网融合的脚步缓慢。
商务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赚钱是广电和电信企业的本能。如果有好的盈利模式,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会在制度约束的夹缝中寻找合适的业务创新的商机。正如我们看到的,电信和广电企业在政策框架内不断寻求突破,探索合作的各种模式。例如以广电为主导的杭州模式,以电信为主导的广东模式以及河南模式,电信与文广、新华社等内容提供商合作的哈尔滨模式、江苏模式等等。但是,目前广电与电信的业务合作还仅仅限于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局部联合,远称不上产业融合。而三网融合迫切需要的就是一个可以让产业融合的商业模式。因此,没有恰当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就成了制约三网融合的瓶颈。
三网融合建议
三网融合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技术、业务、法规等若干方面,这必定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融合过程,是一个三网各方的经济技术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nb[FS:Page]sp; 政府
尽快的出台政策,为电信运营商和广电总局的双向进入规定具体的范围和路径;规范市场,加强监管,消除三网融合过程中的壁垒和障碍;尽快出台《电信法》,把三网融合写入法律法规,规范我国的电信市场和广播电视市场;使监管机构向融合的监管机构过渡,把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对传统广电和电信业务的监管权划归这一监管机构,最终实现机构融合。
运营商
奥运期间互联网企业和广电的融合非常成功,这给运营商提供了良好的参考模型。借鉴“互联网-广电”合作模式,加强创新,打造利益共享机制。
在内容方面,数据服务将成为运营商3G时代吸引客户的最重要内容,互联网的相关信息资源将是全业务运营成败的关键。因此运营商今后必须介入更广泛的增值业务服务领域。发展全业务,积极的进行服务的转型,在3G的推动下,积极的扩展业务,发展新的数据业务,细分市场,在与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的合作中,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对处于WAP市场领导地位的专业SP而言,也应该加强与优秀传统媒体的内容合作,提高自身的内容质量。
在终端方面,运营商可以通过在产业链上的主导地位,引入新的外力,谋求更有利的态势,加大与终端制造商的合作,从终端入手加大贴近用户消费需求的力度,使终端在使用上更符合业务发展。
在资费方面,后向收费是考验运营商提供信息服务能力的关键,转型能力拼的就是打造后向收费的赢利模式。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公平开放的环境,调动产业链各方积极性,为价值链成员提供合理的共赢模式,是整个产业链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电信运营商、广电总局和互联网企业共同考虑的问题。
广电总局
尽快的实现政企分开,实现行业管理和网络的独立;在经营环节上,引入市场化机制;在内容上,不要固守已有的制作模式,应运用灵活的市场机制,以多元化的产品为赢利模式,完成各角色的共同增值效应,以达到最佳的赢利组合。同时应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实现“制播分离”,即内容和传输分离,从而实现三网融合,推进行业的数字化与产业化进程。
英国经验
英国是三网融合最为彻底的国家,在三网融合的过程中经历了电信与广电的互不准入,不对称进入和对称进入的三个阶段。而我国也经历不允许电信和广电的互相进入的阶段,目前处在允许电信与广电互相进入的初始阶段。因此,英国三网融合的经验教训,对我们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体制与政策
电信与广电监管机构完全融合
英国2003年推出了新《通信法》,并依据该法成立新管制机构——OFCOM(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全面负责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监管。OFCOM将原五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了高度集成和横向组合,彻底打破了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使技术和业务得到进一步融合。从部门分类和部门职责中,基本看不出广电和电信分块管理的痕迹。
确立网络与技术中立原则
英国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相应的网络传播内容。欧盟监管框架指令认为,无需考虑传播内容的种类,而将“电子通信网”定义为“广播与电视网以及有线电视网、卫星网络、固定(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网络及互联网、移动地面网和电缆系统在内的电磁手段传输信号的其他资源”。基于这一要求,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盟国家都已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
业务上允许双向进入
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准许传统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同时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监管办法,对广电业的准入相对严格一些。根据英国《2003年通信法》对于经营电信业务实行一般授权制,申请电信业务不需要许可证,而经营广播电视业务需要许可证。对融合性业务形态,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可以经营。
启示
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允许相互进入政策是三网融合的制度基础。信息技术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三网融合的基础,但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制度和体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宽带基础设施是三网融合的物理基础。三网融合是典型的双边市场,有线电视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围绕宽带用户而展开的激烈的平台竞争。英国家用带宽相对较窄已经成为制约IPTV发展的重要因素。1Mbit/s至2Mbit/s的带宽只能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频道和同步宽带互联网连接,这种带宽不足以支持高清晰度电视等更高端的业务。
监管政策要考虑广电和电信的属性差异。三网融合确实改变了广电与电信相互隔离的外部关系,但双方各自独立的内在特性依然存在。一是广电具有鲜明的二元价值目标,即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二是英国对经营广电业务和经营电信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
三网融合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市场机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基础。英国早已经在电信市场上实现了竞争,还对广电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广电公共管理和市场运作区分开来。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提供网络融合业务,而无须在不熟悉的环境内开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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