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国内几家知名的家电厂商,一股脑儿地推出各自的“互联网电视”产品,而综观这些所谓的“互联网电视”产品以及所炒作的概念和模式,如果用一个字来加以概括,那就是“虚”。
一种概念,两种模式
在消费者还没有弄清数字电视、IPTV、下一代广播电视的区别之际,当前这般互联网电视机的概念又风生水起。乍看上去,是一副创新的样子,实际上,不过是一种在数字电视、IPTV尚未发展成熟之际的,一个过渡性概念。
消费者买电视机,要的是影视娱乐。可是,当前很多地区的数字电视,在数字化传输和处理之外,依然是延续频道和点播模式。而这种传统的模式尚难以满足用户更多的影视娱乐需求,比如与互联网上丰富的影视资源相比,电视机的节目资源还依然是很有限、很被动。
所以,这就有了当年创维推出的酷开系列,这个系列最初是通过usb接口播放rmvb等格式的影片,后来在换代的时候则增加了BT下载这种很互联网、很p2p的概念。
回到当下,我们看到,海尔、海信、TCL、长虹无不在围绕创维搞出的这种模式,来加以所谓的创新或完善。比如,3月31日TCL在北京推出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影视片段的互联网电视;3月26日,长虹推出斥资1.5亿元打造乐教网站,购买其平板电视新上市机型的用户可免费登陆乐教网站,下载点播观看影视剧等节目内容;24日,海尔推出可一键上网的网络模卡,与搜狐联手,满足用户通过电视在家上网看大片的需求;18日,海信推出以“全程高清+网络互联”为特色的蓝媒V88系列平板电视,并与新浪合作,让用户可获取新闻、股票、天气等最新信息。
由此不难看出,此番潮流,其实就是在用两种模式,炒作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是能上网下载影视资源的电视机。这是从终端层面实现电视机接入互联网实现下载影片的功能。比如,以上网模块等方式实现。
而就模式而言,则是从内容的角度来说的,不管是互联网,还是电视,用户需要的不是冷冰冰的网线和机器,而是要获取海量的影音视听资源。因此,这就有了两种内容资源上的模式。第一种,是以之前的创维和现在的长虹为代表的,自建内容资源网站,如创维的酷开网,长虹推出的乐教网站等。第二种,则是合作模式,如海尔与搜狐的合作,海信与新浪的合作等。
围绕这些模式,厂商们也在试图将内容打造成终端概念之外的另一个卖点,比如创维、海尔宣称的是高清影片资源,长虹的乐教则还试图通过提供各种学习辅导教育课程、生活百科、健康类等节目内容来实现差异化竞争。
概念炒作,前景黯淡
这种互联网电视机产品消费者会不会买?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具有上网习惯的用户群,他们需要的不是能上网的电视,而是能提供usb接口、能支持一些视频格式播放,只需这样,便足以满足其用电视看大片的需求。而对于那些没有上网习惯的用户群,特别是中老年用户群体,他们对于网上影视资源的需求并不强烈也未显现,那么,要么去努力教育用户、孕育市场,要么,就无法将这种所谓的互联网电视销售给这些群体。
看到当前这种所谓的互联网电视概念,笔者想到了一直以来微软、盛大都曾努力过的维纳斯等数字家庭计划,也想到了数字电视、IPTV以及下一代广播电视的未来。当前的这种互联网电视概念,既非数字化家庭的纯正模式,也非与数字电视、IPTV以及下一代广播电视
为您推荐
美国华特迪士尼(TheWaltDisney)旗下的美国迪士尼-ABC电视集团(Disney-ABCTelevisionGroup)将于2006年5月~6月开始通过互联网流媒体(streaming)进行免费转发电视信号的实验。2005年9月,联合至尊电视网(UnitedParamountNetwork,UPN,现在的CW)曾使用美国Google的视频配送网站发送名为“EverybodyHatesChris”的节目。此次的发送对象为四套节目,用户可以点播方式指定想看的节目。据迪士尼称,美国的广播电视台免费在线发送数套节目尚属首次。与这些节目一同发送的还有美国米AT&T、美国福特汽车、美国宝洁(Pr
7月28日,根据信产部公布的《信息产业法制工作情况通报》,《电信法》将于下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且被列为2006年国务院“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这样,《电信法》有可能年内出台。下月首次审议《电信法》据悉,《电信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将审议39件法律草案,其中“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16件,《邮政法(修订草案)》于4月审议,《电信法(草案)》将于8月审议。同时,电信法被列入2006年国务院“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该重点立法项目共48件,信息产业领域有《电信法》和《邮政法》,其他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废旧家用电器
从中国互联网协会获悉,中国互联网协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组织30余家互联网从业机构共同研究起草的“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从11月8-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互联网协会国际合作与宣传部副部长戴炜告知记者,恶意软件(即俗称的“流氓软件”)的传播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用户的正常上网,侵犯了互联网用户的正当权益,给互联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妨碍了互联网的应用。对恶意软件的定义是在规范互联网共享软件的应用与服务,抵制恶意软件侵犯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黄澄清博客,黄澄清新闻,黄澄清说吧)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民间人士定义“
一份名为《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的文件》被起草人士提升到“打破互联网领域垄断”的战略高度10月底,当一份名为《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悄悄出现在信息产业部网站的时候,几乎没有多少人注意到,这样一份文件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将产生何种影响,对于推动中国宽带更廉价地普及有何重大意义。“这是互联网领域‘打破垄断,保护竞争’原则的重要体现,特别是能够扶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以及推动整个互联网事业的发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人士这样评价“办法”的出台。互联网隐形垄断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互联网大国,网民数量超过1亿。随着网民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