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以网络电视方式播放电视剧《奋斗》侵犯了原告受让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据悉,电视剧《奋斗》的制片者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将此剧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悠视网提供《奋斗》的在线播放。成功公司认为时越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时越公司则认为,成功公司只享有《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享有《奋斗》的网络电视播放权,悠视网对《奋斗》的使用并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奋斗》按照网站指定的时间逐集顺序播放,在某一个时间点,网络用户只能观看到正在播放的《奋斗》的某一集。网络用户并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到未播放的其他集的内容。因此,成功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在线播放的方式使用《奋斗》,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奋斗》的内容,侵犯了成功公司从鑫宝源公司获得的中国内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时越公司认为其对《奋斗》的使用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使用范围,因为网络用户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奋斗》的任意一集,而只能看到网站定时播放的那一集。对此法院认为,只要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传播者就构成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审理法官说,法律并未规定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者才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本案的公证书表明,虽然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不能够获得《奋斗》的全部或任意一集的内容,但能够获得网站正在播放的那一集的内容。因此,时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时越公司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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