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观众也应享消费者主权 节目岂能"想掐就掐"

2008-01-16 09:08:46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松民热度:

不久前,宁波市的市民发现他们一直收看着的湖南卫视忽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其他卫视节目。此举引发了宁波市民的强烈不满,网络上更是炸了窝,市民纷纷指责宁波广电岂能对湖南卫视“想掐就掐”,甚至有网友发起了万人签名,要求湖南卫视重新落地(1月15日《新快报》)。

宁波广电为什么要封杀湖南卫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的说法。但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原因主要是因为湖南卫视的收视率很高,结果对宁波广电自己的电视广告收入产生了强烈的“虹吸”效应,为了保护自己的电视台,宁波广电便对湖南卫视开出了过高的落地要价,迫使湖南卫视知难而退。

如果要打一个比方的话,则湖南卫视就相当于生产和批发商,而宁波广电则相当于负责零售的超市,由于生产、批发商同零售商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这类商品就从超市的货架上被撤掉了。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谁想到要征求电视观众的意见,他们的消费者主权被忽视了,宁波的市民对此出现激烈反弹,看来决不是偶然的。

电视观众能不能被视为消费者?我想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在中国,电视节目目前虽然还承担着一定的教化功能,但总的来说,它已经转型为一种文化消费品了。观众在收看节目的时候同时收看了广告,实际上就相当于为电视节目付费了。至于有线电视的观众,由于他们付费在先,就更是如假包换的消费者了。而既然是消费者,则他们的消费者主权就理所当然地应该被尊重。

所谓消费者主权,是指在商品市场上消费者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的状况,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决策决定着生产者生产什么、销售者销售什么。电视观众既然是消费者身份,则他们的偏好和口味,就理应对当地的有线电视部门播放什么,不播放什么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他们付了费,却无法选择商品,这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相当于遭遇了强买强卖。

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主权主要是通过商家的相互竞争来实现的,消费者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就可以自动地享受主权者的尊严。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有线电视市场,并非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垄断的市场——一座城市往往只有一家有线电视服务商——电视观众无法“用遥控器投票”,他们的消费者主权应该怎样得到维护呢?

我觉得应该借鉴其他垄断行业的做法,增加一个“听证”的程序:每年在决定下一年度的节目名单之前,广电部门都应该邀请电视观众的代表,举行听证会,同时也应该规定,不经过听证的程序,广电部门也无权擅自更改落地卫视的名单。

有限电视的用户也应该善于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则自己的消费者主权就能够得到伸张,而类似宁波这样的事件,也就不太容易发生了。

责任编辑:51DTV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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