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书面PCT条约第I章的程序,国际检索单位在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同时作出书面意见,那么于以往不同,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会很少提出。依据PCT条约第II章的程序,有可能回复国际初审单位书面意见。那么有可能回复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吗?如果有可能,向哪里提交答复,提交的期限是什么?
答:所有在2004年1月1日当日及以后提交的国际申请,适用PCT条约第I章书面意见并入国际检索程序的扩展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系统。PCT在申请人和国际检索单位(ISA)的审查员之间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对话。仅在PCT条约第II章提供这种对话机会。
根据PCT联盟大会的决定(参见PCT/A/31/10文件第47段,PCT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meetings.htm),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向国际局提交非正式的书面陈述。在没有提出国际初审请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就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尽管PCT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提交“非正式书面陈述”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应当注意:
·非正式书面陈述应当提交给国际局,而不是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非正式书面陈述应当清楚地标明“非正式书面陈述”。否则,国际局可能不清楚所提交文件的意图。
·非正式书面陈述也可以与依据PCT条约19条的任何修改分别提交,不要求依据PCT条约19条的任何修改提及非正式书面陈述。当同时提交非正式书面陈述和根据PCT条约19条所作的修改,必须使用单独的纸页提交,注意根据PCT条约19条所作的修改将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但是非正式书面陈述不公布。
·国际局将向申请人发出收到非正式书面陈述的确认收据。
·尽管没有规定提交非正式书面陈述的期限,但是最早的提交时间应在国际检索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之后。建议申请人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提交非正式书面陈述,这样便于国际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后将非正式书面陈述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条约第I章)一同传送给指定局。(注意国际局不会把非正式书面陈述转寄给国际检索单位,并且即使提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也不会转寄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后,非正式书面陈述将作为国际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公众查阅。(参见PCT细则44之三.1和94.1)。指定局的国家法可以规定是否公布非正式书面陈述。
·由指定局决定在国家阶段是否考虑非正式书面陈述。
·指定局可以要求免费提供非正式书面陈述的译文。
注意如果申请人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并且希望国际初步申请单位考虑非正式书面陈述的内容,可以使用先前提交的非正式书面陈述,而不是向国际初审单位提出新的陈述内容。不要忘记去掉“非正式书面陈述”的标题,这样的标题会导致国际初审单位的混淆。申请人应注明这是按照第II章程序的答复。依据第II章正式程序,回复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初审单位提交一次或多次的修改和争辩,也有机会进行口头的交流,这没有改变(参见PCT细则66.2至66.4)。
有关更详细的自2004年1月1日起适用的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程序的信息,参见PCT Newsletter No.12/2003,有关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更详细的信息,参见PCT申请人指南,第292段A至F。
200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