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配备两名财会人员(具有会计师职称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初级会计电算资格证书。同时向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数据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及明细账的保管。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应设立专用银行账户,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收费专用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简称专利局收费处)。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依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账簿有: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应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1)
(十)过账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2)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对错误账目进行更正调整。更正调整后的结果,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代办处应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91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五、专利收费的现金、支票管理规定
代办处收取的专利费用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次日内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
支票存入银行未生效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法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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