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缴纳的期限
细则92
(1)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十八个月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公布印刷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细则93法35.1
(2)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细则97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细则93 7.1及.2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
细则93法41.1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
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细则94
(3) 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细则95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除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4) 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见本部分第九章第2.2节的规定。
细则97
(5)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细则91.1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细则91.2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细则91.3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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