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地点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但不受理其中的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他中间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有关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的个人或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细则40 2.1 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 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1.1.1节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细则40
2.2 不受理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本章第2.1节(1)、(2)、(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4) 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
(5) 港澳地区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2.3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2.3.1 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
(1) 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各代办处在请求书上加盖收文日戳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应当对申请文件逐页编码,并编写全部文件的总页码,页码标在申请文件右上角,并记录在案卷夹封三相应位置。
法28、细则5.1
(3) 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分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 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的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