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限的种类
1.1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2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等在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的长短由审查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应在通知书中写明。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计算
2.1 期限的起算日
(1) 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2) 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细则5.3
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第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2.2 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
细则5.1
向专利局递交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或者面交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文件交到受理处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审查员个人的,寄出日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专利局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文件递交日。专利局收到日以记载在文件上的穿孔日期为准。
2.3 期限的计算
细则6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