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06-02-16 10:32:32 作者:dvbcn热度:

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任务、组成、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合议审查、回避制度、审查决定、证据及证据认定以及非出版方式公开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适用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3.1 复审请求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复审请求案件是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其中包括初审驳回和实审驳回申请的复审案件。

3.1.1 初审驳回的复审
细则44
对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

3.1.2 实审驳回的复审
法38及细则53
对专利局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


3.2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3.3 出庭应诉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4.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细则58
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和兼职复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

5.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简称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

5.1 合法原则
法21.1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5.2 公正执法原则
法21.1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行使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5.3 请求原则
细则63及71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或者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5.4 依职权调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调查。

5.5 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