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创造性

2006-02-16 10:20:10 作者:dvbcn热度:


第四章 创 造 性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的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章内容主要涉及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审查原则和基准,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以及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2节。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法22.3
发明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 已有的技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即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定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2.3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4 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3.1 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