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2006-02-15 17:55:43 作者:dvbcn热度:


1.引言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参见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必须是一种符合这一条款要求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

法25.1(2)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 、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但是,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将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到一个公知的计算机来控制该计算机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或者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某一工业过程、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或者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外部数据处理等,这些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符合上述要求时都不应被排除在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外。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1 不授予专利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凡是属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都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以下给出几个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的例子。
(1)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一种利用计算机求解圆周率的方法,该方法首先将一正方形的面积用均匀的足够精确的“点”进行划分,再作此正方形的内切圆,然后编制一个计算机程序来求解圆周率π,该计算机程序使得计算机先对上述正方形内均匀分部的“点”进行脉冲计数,并按照如下公式:
Σ圆内“点”计数值
π = ————————————— × 4
Σ正方形内“点”计数值
进行计算,求出圆周率π。在计算中,若取样的“点”划分得越多越细,则圆周率的值也就计算得越精确。
本发明申请的主题实质上仅仅涉及一种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规则本身,未解决技术问题,它所处理的对象和所获得的结果都是非技术的数值。因此,本发明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一种使用计算机自动测量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测量动摩擦系数的传统方法是采用一种装置以固定速度牵引被测绳状物,分别测出摩擦片的位置变化量S-1和S2,再按下列公式:
μ= (log S2-log S1)/e
计算出被测绳状物的动摩擦系数μ。而本发明是利用计算机按如下程序对S1和S2自动进行数据处理从而求出其动摩擦系数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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