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还没出现互联网电视的概念,《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15号)、(第39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56号)等出台的政策更多强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由广电总局监管,其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更是成为了关键词,无论是互联网电视,还是手机电视、视频网站等都至关重要。
2009年开始,互联网电视概念风起云涌,亦出现了不少扰乱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现象。对此,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广电总局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重申,强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39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56号)。
政策文件: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
该办法旨在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该办法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该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该细则规定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资质、节目内容、市场规范、违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正式将互联网视听内容纳入政府监管体系,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该规定表明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该通知旨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
该通知规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该通知重申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该通知明确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所传播视听节目内容可管、可控。
2010年,互联网电视牌照制度形成,并颁发中国网络电视台旗下的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的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浙江电视台和杭州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开办)旗下的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三张集成牌照,以牌照方去管理内容的方法沿用至今。
2011年,七张集成牌照颁发完毕,此后未再增加。同时,沿用最久、影响最为深远的181号文出台了,对内容集成、内容服务、运营以及终端管理都出台了相关细则,其中规定“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在功能上以支持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得开放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的技术接口。”及至今日,仍在沿用。
2012年,OTT(Over The Top)概念火过互联网电视这个中文称呼。各大巨头的互联网品牌电视登上历史舞台。
标准规范:
两则规范规定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将采取“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管理模式,分别颁发内容服务和集成业务两类牌照,开始强调牌照商的角色,所有经由电视输出的互联网内容必须以牌照商为出口。
政策文件:
《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
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或DVD机等)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均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有关要求,在经批准的试点城市,由广电部门另行组织。目前,国家广电总局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或DVD机等)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该要求从集成业务、内容管理、运营规范、终端管理等环节入手,规范互联网电视的秩序。规定“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以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及至今日,仍在沿用。
该要求明确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对所建集成平台应当独家拥有资产控制权和运营权、管理权。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2013年6月开始,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联合启动了为期4个月的“2013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严厉打击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电视机顶盒、电视棒和音视频播放器等软硬件工具侵权盗版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最严监管来了。广电总局面向牌照商约谈、自查、协查连出重手,整改雷厉风行;同时各大品牌网络视频的TV版纷纷下线,此后视频聚合应用也被整顿,一直影响至今。
政策文件:
《关于立即关闭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违规视频软件下载通道的函》
该函件要求两地互联网电视集成牌照的申请主体进行整顿,立即关闭其所有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各类商业视听网站客户端软件及各类视频聚合软件和互联网浏览器软件的下载通道,并对已经下载的软件立即予以技术处理。在未完成整顿之前,不得发行新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如网上有害节目通过其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终端产品进入电视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要追究开办主体的责任。
该通知要求各省局对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凡是未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和互联网电视内容许可的机构,一律不得推出、提供用于安装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的客户端软件;已经超范围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要立即整改。
2015年,互联网电视的严厉整顿上升到更高层面——不是违规,而是违法犯罪。229号文的发文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盒子开始采取强制升级的断腕之举。
2016年,牌照商与运营商合作并违规提供直播信号的行为,运营商以OTT之名行IPTV之实等的行为被广电总局叫停,互联网电视进入全面监管阶段。
政策文件: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该文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视情节轻重将量刑处理。
该函件旨在加强互联网电视管理,鉴别区分互联网电视平台与非法互联网电视平台,要求七大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牌照方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开机认证、首页EPG、应用商店管理、系统升级、用户管理和计费管理等服务器网址、域名,以及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所连接终端产品还能够访问的其他服务器(不属于集成平台的)网址、域名和对应功能逐一列表报总局备案。
该规定旨在促进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目,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广电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该通知指出根据前一阶段的检查来看,各互联网电视集成许可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产品不符合规定,与相关企业合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在传播的内容上存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况出现。因此要求各大牌照机构就现存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
该通知要求各持牌机构必须对自身负责集成的各类型互联网电视终端严格把关,从内容源、应用接入、用户认证、计费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做到可管可控;严格按照6号令和181号文的规定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不能用OTT平台变相开展IPTV业务,不得擅自开展IPTV+OTT业务;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的电视业务,要按三网融合规定(65号令)等有关IPTV的法规予以规范。
2018年自今,监管部门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不断强化,管理范畴也将从政策指导、平台内容监管扩展到终端监看、技术规范检测。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管理和规范传播秩序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大力清理各牌照方集成平台上的非法的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各牌照方要对自身的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的装载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严禁各牌照方将自身的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向社会提供公开下载服务,以免被不法机构搭载在非法互联网电视平台或产品上,为非法互联网电视产品和非法内容的扩散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该通知表明内容安全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类,作为平台相关许可证换发或申领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范:
《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与业务规范(草案)》
该规范明确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的各项能力建设要求,由通则、基础服务能力和终端管理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提出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具有中立性,同时负有业务监管义务;第二部分主要对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的基础服务能力的统一,对拥有持证机构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平台以及对互联网电视终端的管控和升级权限等进行了规范;第三部分对终端发放的新版ID号管理、审核权限以及收费要求进行规范。
该规范明确数据的处理过程规范和定义,旨在解决整个行业内依然存在的数据指标定义不统一、采集标准不一致、发布机构众多、权威性不够、数据分散割裂等问题,确保数据精准汇总分析、促进数据共享和融通,落实行业监管要求、支撑业务形态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
该规范明确各类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的安全要求、功能要求、审核要求,规范了应用的引入、审核、下线等管理、用户与账号管理、运营管理、白名单管理等管理流程,旨在有效规范互联网电视应用市场,确保互联网电视的安全、健康和绿色。
该规范要求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必须接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禁止接入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禁止接入(含链接)各种非法节目源;禁止预置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置图片、文字、菜单、音视频、应用等);禁止后台应用程序开启弹窗等信息推送功能。
该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的总体技术架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互联网电视终端之间的对接要求,以及与监管平台对接的基本要求。
该文件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
该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架构、功能模块和接口等技术要求。
该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包括功能架构、系统组成和分工界面、内容安全要求以及接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技术要求与接口规范。
该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节目集成系统的技术要求及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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