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现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标准管理、构建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贯彻党的十九大“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精神,立足广电行业,加强前瞻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优化完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
二、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
广电总局每年度将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培训计划,并采取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标准开展宣贯培训。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各单位应组织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标准贯彻执行水平和能力。
三、切实推进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电总局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予以抽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章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且需要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组织制定发布,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下列技术要求: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测和评定等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广电总局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划财务司)具体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相关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规定;
(三)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制修订、审查、备案和发布;
(四)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培训、解释和实施监督,开展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国际化。
第五条
广电总局采取适当方式,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标准化管理支撑机构(以下简称支撑机构),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研究分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需求,拟订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协调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督促其按合同要求完成制修订任务;
(三)协助开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审查、复审、宣传贯彻培训、解释、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出版发行,协助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信息反馈、相关业务协调和合作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发展趋势、行业管理服务需要和先进技术应用。
第七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流程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批准发布五个阶段。
第八条
规划财务司按年度征集立项建议。申请的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应用、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
规划财务司委托支撑机构对立项建议开展初步审核,确定初审意见。规划财务司从通过初审的立项建议中遴选项目,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确定标准起草单位、负责人及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对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以及业务发展急需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划财务司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单位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其他起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批准的计划与支撑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着手起草标准。负责人同时承担正在制修订的标准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周期一般自立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需要研究后再制订标准的,研究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制修订过程中,如确有必要,牵头起草单位可以提出对项目内容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经支撑机构审核后报规划财务司批准。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开展起草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提交至支撑机构。
第十四条
支撑机构负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三十天。标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支撑机构组织专家预审,通过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文件报规划财务司。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调整的,支撑机构应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规划财务司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件审查。如有必要,规划财务司也可委托支撑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意见或函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等文件提交至支撑机构。支撑机构对标准报批稿等文件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报批条件后报送规划财务司。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意见或函审意见进行相应处理,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七条
规划财务司对标准报批稿等文件进行审核后,在广电总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广电总局统一编号、批准发布,并向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广电总局在广电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文本。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由规划财务司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广电总局建立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规划财务司反馈标准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广电总局根据工程技术发展、行业需要、标准实施情况以及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每个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行业标准,在广电总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广电总局发布公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标准,广电总局推荐申报相关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且未完成项目较多的单位,规划财务司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督促。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负责人,规划财务司将其列入限制名单,限制其今后参与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GY5020-1995)》(广发计字〔1995〕105 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徐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