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盗播案二审获赔5000万元 海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判决全文)

2019-01-03 10:56:30来源:众视媒体 作者:编辑部热度:
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联通被诉盗播央视节目信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山东联通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看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山东联通公司赔偿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海看网络公司对于其中47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爱上电视公司)、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网络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  情
 
据了解,央视第3、5、6、8套即综艺频道、体育频道、电影频道和电视剧频道四套频道,自开播以来就是加密收费性质的电视节目。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广影视公司)曾发表公开声明,暂不向IPTV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信号授权,仅限于通过有线电视传输收看。
 
广电网络公司经由中广影视公司转授权,在山东省区域内经营管理央视第3、5、6、8套电视节目,并有权对非法截取信号、传送节目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2014年3月,央视国际公司授权爱上电视公司负责运营全国惟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海看网络公司运营山东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
 
2015年1月27日,中广影视公司发布声明称,山东联通公司经营的山东IPTV平台未经其授权,擅自播出CCTV3、5、6、8四套加密电视节目,严重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版权。
 
山东IPTV平台不仅播出上述频道节目,还在频道节目下部播放“山东有线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的滚动字幕。
 
广电网络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电视(IPTV)业务中使用广电网络公司的直播信号传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共同承担广电网络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广电网络公司主张,针对涉案四套有限电视节目,其每年缴纳许可使用费8000余万元,净利润率为12%;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非法获得用户数量为200万,每户每月有限电视收费标准为24元。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四年,广电网络公司仅计算两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广电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结合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广电网络公司为获得独家授权而支付的费用、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电网络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广电网络公司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38亿元,广电网络公司仅主张5000万元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未支持广电网络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诉讼请求错误。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则上诉主张,原被告双方不构成竞争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电网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
 
原审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提供的互联网电视与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内容基本相同、消费对象相同, 对于收看电视内容的消费者而言,二者仅存在提供方式的区别,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发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过程中,未经过广电网络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广电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内获得独占使用的电视信号,其行为减少了 运营成本,提高了自身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广电网络公司主张按照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获利计算金额或者参照许可使用费计算,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不当。
 
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无论是按照有线用户收费金额计算利润,还是按照广电网络公司为获得 2014年、2015年涉案四个频道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独家许可使用权支付的许可费用进行计算,计算出来的费用均高于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亦高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故对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
 
经查明,由于海看网络公司并未在青岛地区与山东联通公司开展提供涉案互联网服务的行为,故海看网络公司应在山东省内除青岛地区以外的侵权行为与山东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电网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对其企业商誉或者信誉造成贬损,因此广电网络公司要求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附本案判决书:
 
裁判文书标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民终93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77号。
 
负责人:彭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法,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全,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雪,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全,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雪,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法,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联通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看网络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网络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电视公司)、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网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赔偿300万元明显低于广电网络公司合理计算并举证证明的损失数额。1.一审中,广电网络公司举证证明了净利润率12%,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非法获得用户数量为200万,每户每月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为24元,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期间已经超过4年,但广电网络公司仅计算两年,综上,可以计算出广电网络公司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38亿元,广电网络公司仅主张5000万元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广电网络公司未提供其因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据错误。2.广电网络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获得涉案四套节目独家权利,每年缴纳的许可使用费高达8000余万元,参照许可使用费标准,也远超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5000万元。3.在广电网络公司能够证明实际损失、且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没有提出有效抗辩和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可以根据查明的实际损失情况全额支持广电网络公司诉求的赔偿数额以及50万元合理开支,但一审法院酌定赔偿30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未支持广电网络公司的消除影响诉讼请求错误。
 
山东联通公司答辩称,其与广电网络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山东联通公司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合规开展互联网电视数据传输业务,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开展造成了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广电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
 
海看网络公司答辩称,其与广电网络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均是推定,并没有直接证据,不应采信。广电网络公司要求海看网络公司消除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广电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
 
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同意海看网络公司答辩意见,央视网络公司、爱上电视公司没有答辩意见。
 
山东联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电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电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山东联通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山东联通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不属于同一服务领域,在市场竞争中不存在联系,山东联通公司开展的固网、移动网络数据通信、传输业务并未不正当地阻碍广电网络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因此,两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2.山东联通公司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合规开展互联网电视数据传输业务。因互联网电视业务必须依靠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进行数据传输,所以山东联通公司利用自身经营的通信业务平台,向客户提供符合互联网技术指标的由第三方生产的机顶盒,符合商业规律。3.山东联通公司不可能擅自改变、添加、删除其传输的网络电视信息。4.广电网络公司在传统有线电视领域享有经营优势,但在互联网为载体的互联网电视领域并无经营优势。5.山东联通公司进行互联网电视信号传输服务,只是开展宽带业务的附加服务,也没有宣传是主营业务,因此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一审法院判令赔偿300万元系事实认定不清。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开展造成了损失,而其提供的合理开支仅为40余万元,与一审判赔的300万元相差甚远。
 
广电网络公司答辩称,1.广电网络公司与山东联通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而广电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内享有独家传送央视加密频道节目的授权,具有竞争优势,山东联通公司在互联网电视业务中擅自使用广电网络公司的直播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2.山东联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广电网络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300万元数额远远低于广电网络公司一审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山东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
 
海看网络公司同意山东联通公司上诉意见。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央视网络公司、爱上电视公司没有答辩意见。
 
海看网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电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电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海看网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海看网络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电视业务与广电网络公司运营的有线电视直播业务在功能、技术、服务客户群体等方面均不同,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海看网络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在商业机会、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利害关系错误。二、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海看网络公司经营互联网电视业务,是相应政策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可责性。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300万元错误。
 
广电网络公司答辩称,1.广电网络公司与海看网络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海看网络公司在互联网电视业务中擅自使用广电网络公司的直播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2.海看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广电网络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300万元数额远远低于广电网络公司一审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海看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
 
山东联通公司同意海看网络公司上诉意见。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意见。央视网络公司、爱上电视公司答辩称,虽然与山东联通公司及海看网络公司有合作关系,但是涉案频道信号并非其下发。
 
广电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互联网电视(IPTV)业务中使用广电网络公司的直播信号传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节目的行为;2.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媒体上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4.共同赔偿广电网络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10万元、律师费30万元、其他调查费用10万元等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2年,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兹独家授权中广影视公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中央电视台拥有版权及相关权利的3、5、6、8整频道节目(以下简称授权内容)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信号授权管理、收视费收缴和知识产权、节目版权保护等工作,具体包括:一、本授权书所包含的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是指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IP电视网络(含网络电视)向网络运营商提供授权内容的加密转播服务,并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向用户收取费用。二、授权中广影视公司独家负责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收视费收缴和市场运营管理工作。三、授权中广影视公司负责向签有合作协议的收视用户提供专用接收解码设备和咨询、维护、培训等技术服务,负责加解扰设备订购、信号开通和运行维护工作。本授权书有效期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授权期为三年。2015年,中央电视台因同一事项向中广影视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期限为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无线电视转播经营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通过IP电视网络(含网络电视)转播经营权的授权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4年9月4日,广电网络公司与中广影视公司签署《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电视节目传送合作协议书》,广电网络公司负责中央加扰卫星电视节目在本协议所限的山东省区域内通过有线网络内的地面接收、解扰,通过有线网络分配用户,并做好收视服务和收取收视费。协议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广电网络公司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国1533018),传送范围山东省。传送方式为山东省有线广播电视网中心机房到各市、县前端点对点传送,山东省各市、县有线广播电视网前端到用户点对面传送。传送载体为山东省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山东省各市、县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技术手段为数字技术,模拟技术。传送内容为从山东省有线广播电视网中心机房向各市、县前端和山东省各市、县有线广播电视网前端向用户传送: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中央电视台各套电视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和第二套电视节目、山东电视台各套电视节目、各省(区、市)上星电视节目、在全国和山东本省落地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
 
2015年1月27日,中广影视公司出具授权证明,内容为中广影视公司独家授权广电网络公司2015年度在山东省域区范围内经营管理中广影视公司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其授权包括山东省域区范围内传送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收视费收缴、知识产权与节目版权保护。
 
2016年2月4日,广电网络公司(合同乙方)与中广影视公司(合同甲方)续签合作协议书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书。协议书附加条款约定,未经甲、乙双方授权,任何第三方在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内通过任何媒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IP电视、网络电视等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输、播出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均属侵权,甲方独家授权乙方自行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对前述非法截取信号、传送节目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以保证中央电视台第3、5、6、8加密电视节目在山东地区的正常播出秩序,维护彼此双方的合法权益。附加条款第二条约定,2017年全省用户数为417.62万户,收视费金额为8516.388万元。
 
2015年1月27日,中广影视公司发布《关于CCTV3、5、6、8加密频道版权的声明》,内容为,经中央电视台独家授权,我公司负责CCTV3、5、6、8四套加密频道节目的用户覆盖、信号授权以及法律维权等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我公司也从未向任何IPTV(ITV)平台进行过相关信号授权,仅限于通过有线电视传输收看。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IPTV等新媒体平台传输CCTV3、5、6、8四套加密频道均将可能面临国际版权纠纷和我公司的维权诉讼。按照我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CCTV3、5、6、8四套加密频道在山东省传输和收费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现山东IPTV平台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将CCTV3、5、6、8四套加密节目在山东地区IPTV中侵权播出,严重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版权,也严重影响到CCTV3、5、6、8四套加密频道在山东省正常的市场运营秩序。
 
2015年7月9日,中央电视台向山东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关于立即停止在山东IPTV平台侵权传输中央3、5、6、8频道的函》【央视发[2015]195号】,内容为经我台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调查发现,贵台所辖的山东IPTV平台未经我台授权,擅自将我台3、5、6、8套节目在山东地区IPTV中侵权播出,严重侵犯了我台的节目版权。...我台已将3、5、6、8套节目信号转播经营权独家授予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未经我台正式授权,在任何媒体中播出我台3、5、6、8套节目的行为均为侵权。2016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又出具权利证明,内容为,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中广影视公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享有3、5、6、8整频道(高、标清)节目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任何视频网站、OTTTV、IPTV不得侵权播出。
 
2.2016年3月22日8:30,广电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至山东省济南市联通体育中心营业厅,缴纳家庭宽带多媒体(IPTV)预存款480元,宽带装机费100元,宽带预付费600元,签署了《济南联通联通电视客户入网使用协议》一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业务受理单》三张,取得ZTE智能机顶盒一个。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公证并作出(2016)济泉城证经字第11677号公证书。
 
2016年3月22日14:15,广电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3号,进入1号楼2单元三层西户家中。联通安装调试人员对该户联通电视入网设备进行安装调试。18时,联通IPTV转播的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的画面下方均出现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的字幕。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公证并作出(2016)济泉城证经字第11678号公证书。
 
2016年3月22日16:20,广电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至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山东广播电视台,进入主楼0812办公区。17:48,广电网络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电脑分别四次向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进行后台字幕添加与插入。随后,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的画面下方即出现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的字幕。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公证并作出(2016)济泉城证经字第11679号公证书。
 
2016年3月28日-31日,山东联通公司通过家庭宽带多媒体应用盒端(IPTV)向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青岛市、临沂市用户输送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频道节目,且频道节目画面下部出现广电网络公司加入的滚动特征字幕。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作出公证。在泰安市、威海市、济宁市、滨州市、聊城市、德州市,山东联通公司认可亦提供相同的家庭宽带多媒体(IPTV)服务。
 
2016年3月24日,C114中国通信网刊登文章《山东联通实现"光纤全覆盖"76740个村上网都"嗖嗖的"》,根据该报道,截止2016年2月,山东联通IPTV用户已经超过了200万。
 
2017年1月11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吕芃在其致辞中称2016年IPTV市场发展迅速,用户突破250万。
 
知闻网报道2017年7月7日发布的文章《三大运营商真实规模背后的警醒,三大运营商IPTV》称,截止2016年底,山东联通公司在山东省内经营IPTV的用户数量达到401万。
 
3.2012年12月14日,央视网络公司(合同甲方)、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合同乙方)、山东联通公司(合同丙方)签订《IPTV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和乙方负责IPTV业务中全部内容的集成和播控,丙方负责IPTV信号传输。甲方负责将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后统一传送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甲方传来的节目信号与乙方的节目信号集成在一起,经一个统一的接口接入到丙方IPTV传输系统。丙方的传输系统只能对应甲方和乙方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
 
2014年3月31日,央视网络公司(合同甲方)、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合同乙方)、山东联通公司(合同丙方)、爱上电视公司(合同丁方)、海看网络公司(合同戊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五方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丁方负责运营全国惟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负责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广电播出机构、电信运营商开展商务洽谈并签署相关协议,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乙方授权戊方负责运营山东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负责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山东地区电信运营商开展商务洽谈并签署相关协议,同时负责与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
 
4.广电网络公司为诉讼支出律师费30万元,公证费98000元。
 
5.广电网络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2日,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广播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广播电视多媒体经营服务及综合信息采集;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采集等。
 
山东联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2日,企业类别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类型为台港澳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山东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
 
海看网络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信息服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演出(节)目、动漫产品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使用广电网络公司有线电视直播的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信号传送给其家庭宽带多媒体(IPTV)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使用广电网络公司有线电视直播的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信号传送给其家庭宽带多媒体(IPTV)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广电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地域范围内经营有线电视业务,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地域范围内合作经营宽带多媒体(IPTV)业务。双方在同一地域内均经营电视节目信号的传输工作,面对同一服务客户群体,在商业机会、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利害关系,彼此构成竞争关系。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辩称与广电网络公司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将广电网络公司的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有线电视信号直接输送给其宽带多媒体(IPTV)客户,屏幕下端且有"广电网络公司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滚动字幕。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行为无偿使用广电网络公司传输资源,减少了运营成本,扩大了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而这会导致广电网络公司的客户资源减少,亦易导致客户产生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有关联关系或者对有线电视和宽带多媒体(IPTV)所输送的电视节目内容多少、质量高低等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广电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立即停止,并承担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因广电网络公司未提供其因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所获利润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结合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广电网络公司为获得独家授权而支付的费用、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因广电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信誉因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且一审法院裁判文书公开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再另行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三、驳回广电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00元,由广电网络公司负担94300元,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负担20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电网络公司提供证据1.视频截图打印件;证据2.黑猫投诉等第三方网站打印件;拟证明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2018年6月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均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2018年4月20日,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电网络公司为取得中央电视台第3、5、6、8频道节目在山东地区的独家授权,在2014年、2015年分别支付许可使用费79619160元和81208660元。
 
广电网络公司主张合理开支50万元,除30万元律师费和98000元公证费外,仅提供了1733.7元差旅费票据,其还提交《关于印发的通知》,主张进行公证人员5人,出差5天,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430元,合计10750元,还有其他差旅费,但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是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是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应否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一、关于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首先,关于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并未要求是属于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的经营者。且本案中,山东联通公司与海看网络公司提供的互联网电视与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的内容基本相同、消费对象相同,对于收看电视内容的消费者来说,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是通过网络途径提供电视内容,而广电网络公司通过有线形式提供电视内容,两者仅存在提供方式的区别,故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属于直接竞争关系。山东联通公司关于其开展的固网、移动网络数据通信等业务与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业务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张与本案无关,而海看网络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互联网电视与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业务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系通过不同途径向电视消费对象提供电视信号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的利用自己的资源,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但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内发展互联网电视业务过程中,未经过广电网络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广电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内获得独占使用的电视信号,其行为减少了运营成本,提高了自身的竞争优势,不当的损害了广电网络公司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因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广电网络公司主张按照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或者参照许可使用费计算,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在广电网络公司明确计算方式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不当。对于广电网络公司赔偿数额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本案中,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获得的互联网电视客户超过了200万,而广电网络公司有线电视每月每户收费24元,广电网络公司2015年净利润率达到12%,广电网络公司主张侵权期间为两年,故广电网络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为1.3824亿[200万(侵权获得的用户数量)×24元(有线电视每月每户收费)×24个月(侵权期间)×12%(利润率)]。而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亦能够证明其为取得涉案四个频道在山东地区的使用权在2014年、2015年分别支付许可使用费79619160元和81208660元。上述两种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均高于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亦高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故本院对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的损失予以支持。此外,关于合理开支数额,广电网络公司虽然主张50万元的合理开支,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及差旅费399733.7元,其虽主张还有其他差旅费,但是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有证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因涉案互联网电视业务系山东联通公司与海看网络公司共同开展,故两者对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海看网络公司并未在青岛地区与山东联通公司开展提供涉案互联网电视的业务,故海看网络公司应在山东省内除青岛地区以外的侵权行为与山东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认定其对山东联通公司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内的4700万元、合理开支赔偿范围内的3762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应否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广电网络公司的电视信号,广电网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企业信誉或者声誉造成贬损,故广电网络公司要求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广电网络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99733.7元;
 
五、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判项中的4700万元、对上述第四判项中的3762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300元,均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柱
 
审判员柳维敏
 
审判员于志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邢晓宇
 
(2018)鲁民终937号

责任编辑:张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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