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段不得播放境外节目 总局将出的新规你还需要了解的内容

2018-09-21 14:13:01来源:众视媒体 作者:张晓宝热度:
【众视媒体消息】广电总局发两则征求意见稿,未来境外节目不得在国内黄金时段播出,节目的引进将严格调控管理,境外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的30%,将建立违规失信名单制度;此外,境外人员参与制作国内节目时,不得同时担任导演、编剧,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境外主创人员不得超过同类别的五分之一。
 
昨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两则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未来将对境外节目的引进以及境外人员参与制作节目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目前这两项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供意见。
 

 
境外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
 
引进及审批: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视听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境外视听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20日。同意引进的,发给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30日。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传播规范: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统一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播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在信息网络传播。
 
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应当使用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节目版本,并在片头标明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编号。
 
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内容编审、安全播出、版权保护等内容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体系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应当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所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60日,并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查询。
 
监督管理:
 
形成逐级上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发现违反本规定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整改,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主管部门可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公众监督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活动。
 
违规单位相关责任人将被主管部门约谈,多次违规会加重处罚。违规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三次以上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有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整改,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降低该单位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比例;整改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禁止其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境外视听节目违规失信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本规定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不良从业记录记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细则:
 
1、擅自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引进境外视听节目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a)播出未列入播出目录的境外视听节目的;
b)使用未经审核通过的境外视听节目版本的;
c)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
d)违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数量、比例和时段相关管理规定的。
 
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要求建立内容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的;
b)未在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片头标明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编号的;
c)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视听节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人员参与制作节目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
 
参与人员条件门槛设置:
 
1、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2、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控制外人参与数量:
 
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建立失信惩戒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产电视剧制作机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
 
法律责任细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播出相关节目,并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国产电视剧制作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电视剧,不予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对拟聘用人员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相关节目中出现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境外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播出相关节目,并可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尽到审核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播出相关节目,并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5、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播出相关节目,并对违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6、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7、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违反本规定,该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
 
8、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这两则管理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张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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