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和记录媒体追加征收相当于“无主著作权费”的金额(征收金),然后将其重新分配给著作权团体的制度。根据著作权法,即使是以个人欣赏为目的,使用政令规定数据方式的设备·媒体进行录音·录像时,也有义务向著作权人支付补偿金(日本著作权法30条第2款)。另外日本著作权法第104条对这一条款的实施规定了制度上的框架。关于数字录像,适用于1999年7月以后出厂的产品。数字录音的征收金制度从1993年1月开始适用于微型光盘(MD)等。
日本文化厅正在推进著作权法的改革,其中最大的议题可以说就是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与个人录音补偿金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包括日本唱片协会(RIAJ)与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等权利者团体、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协会(JEITA)和日本记录媒体工业会等厂家团体。厂家方面要求随着著作权保护技术的进步取消或减少个人录音补偿金。主张“征收补偿金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征收方式。受互联网等著作权保护技术保护的内容发送越来越多,需要考虑将来能让用户平等而合理接受的方式”。而作为权利者一方,则要求把以“iPod”为代表的硬盘装置(HDD)内置型音响设备列为征收对象。
在权利者一方与厂家一方之间难以达成共识的项目中,预计将包括诸如计算方式和对象设备的变更。权利者一方要求也要向个人电脑和数据用CD―R/―RW等通用设备、通用媒体开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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