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月开始清理接入服务 CDN厂商或至最后关键期

2017-02-27 08:54:40来源:AsiaOTT 作者:王刚热度:
自2016年12月12日工信部向网宿科技和阿里云正式发放CDN牌照以来,阿里云拿下了奥林匹克全球运动会“TOP”赞助,合作期限直至2028年,风光一时无两;网宿科技又在本月宣布收购韩国CDNetworks97.82%股权,另外也拿下一家俄罗斯CDN公司控股权,震动业界。这两家CDN牌照商了展示出了巨大的市场引导力量,有了“牌照”护身,CDN企业攻城略地进入加速时期。

 

“牌照”的重要性得到显现,但不是谁都拥有这个“利器”,尤其是工信部在2017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后,开展CDN业务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行为将被严查,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以及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成为行业和政府部门必须正视的问题。

 

 

眼下,按《通知》原文规定的“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的最后期限即将截止,各方正紧锣密鼓的开展相关准备工作,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中的无序发展将得到有效管理。

 

 

《通知》还强调,“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CDN行业进过一次次政策调整,眼下或许即将在新一轮规范管理中实现洗牌。

 

CDN成单列业务  纳入《目录》单独管理

 

2000年9月,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第一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予以实施,此后信息产业部先后于2001年和2003年对《目录》进行了两次调整。

 

2003年以来,新业务不断出现,互联网大规模发展,电信网络所承载的技术和业务形态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工信部相关部门从2008年开始着手《目录》调整工作。

 

2008年也是云计算、物联网、CDN等新业务形态不断出现并大发展的时期,因此修订草案几经调整,最终于2013年在工信部网站公布对外征求意见稿,并用两年时间征求意见与集中调整。

 

2015年12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CDN业务被单独列为一类业务。

 

牌照时代   CDN企业持证上岗

 

2016年12月12日,工信部向网宿科技和阿里云正式发放CDN业务经营许可证,自此,我国CDN产业正式进入了牌照时代。

 

CDN产业之所以进入牌照时代,是因为其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性决定的。CDN已逐渐成为承载互联网创新应用的战略性基础平台以及网络提速主力军,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已经发布的“宽带中国”战略中,明确将CDN作为网络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发展CDN产业的要求,将优化部署CDN与发展光纤和4G网络等一起作为提升网络带宽能力、改善用户体验的重要任务。

 

CDN产业日益壮大  依法治网才是亟须

 

 

将CDN列成单独业务时,工信部表示,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需求增长迅速,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为适应此类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事实上,我国CDN产业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据IDC统计,2015年,中国CDN 服务市场整体规模达到9.77亿美元,同比增长42.7%。除网宿、蓝汛等专业CDN服务商外,腾讯、阿里、百度等企业均加速建设CDN,三大运营商也在CDN建设上加紧布局,与此同时更多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也涌入这个巨大市场。

 

产业规模扩大,必然会经过一个洗牌并健康成长的过程。国家发放了牌照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未来不能获得牌照的企业开展业务,将面临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此过程中,龙头企业无疑会掌握更大的话语权,CDN市场或许会呈现强者恒强的局面。

 

而无论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重新设计、接入服务的清理要求还是互联网媒体平台、直播平台、应用商店等多个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互联网企业的备案与要求,整个互联网环境正快步走进“依法治网”的大前提条件之下。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二)严格资源管理,杜绝违规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1.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线路资源管理,严格审核租用方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2.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IDC、ISP、CDN企业不得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3.层层转租问题。IDC、ISP企业不得将其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IDC、ISP等业务。

 

4.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三)落实相关要求,夯实管理基础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

 

1.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相关系统,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当前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承诺或者未按承诺如期通过评测完成系统对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相应企业整改。

 

其中,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通报全国增值IDC/ISP企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情况的函》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要求,按期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测评及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完成的,企业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2.新申请IDC(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3.新申请CDN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4.现有持证IDC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新增机房、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5.现有持证ISP(含网站接入)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需要在新增业务覆盖地区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6.现有持证CDN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增加带宽、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宣贯引导,做好咨询服务

 

各通信管理局要利用各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和解读工作,公布电话受理相关举报和解答企业问题咨询,引导企业按照要求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做好相关评测支撑工作,协助部和各通信管理局做好政策宣贯、举报受理、企业问题解答等工作。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觉清理整顿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组织下属企业全面自查,统一业务规程和相关要求,从合同约束、用途复查、违规问责等全流程加强规范管理,严防各类接入资源违规使用;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各IDC、ISP、CDN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清理,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资质合法合规,网络设施和线路资源使用规范,加强各项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评测。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在年检工作中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将其行为依法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许可证到期时依法不予续期,并且基础电信企业在与其开展合作、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重点考虑其信用记录。部将结合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四)完善退出机制,做好善后工作

 

对未达到相关许可要求或被列入因存在违规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继续发展新用户。发证机关督促相关企业在此期间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向发证机关提交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的,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该企业的IDC、ISP经营许可证。

 

(五)完善信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

 

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优势,研究建立IDC/ISP/CDN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多维度综合评定,引导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状况、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规范清理工作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和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负责,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各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落实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责任,细化工作、责任到人,确保本次规范清理工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沟通,定期总结通报

 

各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季度末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生重大问题随时报部。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17日

阅读微信原文:
http://mp.weixin.qq.com/s/JeVdah0Hjhw6E-lemlRrzA

责任编辑: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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